| name | transport-contract-review |
| description | 运输合同专项审查: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运输特有的客运/货运/多式联运之分、承运人安全与按约运输义务、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与免责、高价物品声明、托运人如实申报与危险品告知、收货人提货与异议、运费与留置、 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等条款。由 review 技能在识别为运输/货运/物流/客运/多式联运合同时编排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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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invocable | false |
运输合同审查(类型专项)
定位:运输合同是"运费与运输服务之间的对价交易" [《民法典》§809]——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810]。按运输标的分客运与货运;按承运人数量分单一运输与联合(多式)运输;铁路/航空/内河/海上属特殊运输方式,受特别法制约。源章节以普通陆路货物运输为研究对象详细展开——本 skill 以此为基线,客运人身伤亡、高价物声明、多式联运、特别法等章外内容只作带标提示、不臆造条文。本 skill 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运输特有审查。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本次代表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还是旅客——立场决定改向:承运人关注收紧/明确免责情形、限定赔偿额、压实托运人申报与包装义务、确保运费与留置权、对单方解除/变更主张赔偿;托运人关注承运人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有车辆)、安全与按时运输、扩大承运人赔偿并约定明确赔偿额、保留单方解除/变更权;收货人关注提货与表面瑕疵验收、"到付"运费及留置风险;旅客关注人身安全与伤亡赔偿(属章外,须带标核对专条)。
与通用条款 skill 的分工
运输合同的通用条款由 review 调用对应通用 skill 审查,本 skill 不重复其基线,只在其上叠加运输特有内容:
- 主体 →
clause-parties;标的/数量 → clause-subject-matter;权利义务 → clause-rights-obligations
- 货物质量/验收基线 →
clause-quality(运输验收限表面瑕疵,详见下文)
- 运费/支付方式/期限/交付基线 →
clause-commercial
- 违约责任 →
clause-liability;程序条款(免责/保密/生效/通知/附件/份数/签署)→ clause-procedural;争议解决基线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下列是运输特有、需在通用基线上叠加的条款(承运人资质与安全运输、毁损灭失赔偿与免责、托运人申报、危险品告知与包装、收货人提货与表面瑕疵验收、运费到付与留置、单方解除/变更等)。
运输特有条款审查
1. 运输类型与范围、运输方式
- 先识别客运 / 货运及单一 / 联合(多式)运输——本 skill 货运为主线;客运、高价物声明、多式联运专条属章外,标
[模型知识—待核] 并回运输合同章核对,不臆造。
- 必须约定明确的运输方式(影响权利义务、成本、资质、规则),并约定是否允许联合运输。
- ⚠️ 联运连带: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缔约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区段损失由缔约承运人与该区段承运人连带
[§834];涉铁路/航空/内河/海上的受特别法制约,标 [特别法—待核]。
2. 承运人资质与履约能力(主体审查的运输特有重点)
主体基本信息由 clause-parties 审;本节只叠加运输特有资质。
- 陆路运输承运人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运输经营的必备资质;并审查其是否拥有自有运输车辆**(履约能力指标)。
- ⚠️ 提示托运人对承运人资信、履约能力作必要调查;缺许可证或无运力 → 履约/追责落空风险。
3. 承运人安全保障与按约定及时运输义务
- 将货物及时、安全运到目的地是承运人核心义务;运输条款至少明确运输方式、运输安全、运输时间。
- 安全:约定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及应采取的措施
[§832 含义]。时间:明确运输时间(实践常为交付收货人的时间),合理排除托运、收货耗时。
- ⚠️ 安全/按时义务约定不清 → 承运人责任边界模糊、托运人合同目的难保障。
4.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与法定免责(重中之重)
- ⚠️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唯证明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才免责
[§832]。
- 赔偿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且依 §510 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计算方法/赔偿限额的依其规定
[§833]。
- 务必明确约定赔偿额(或计算方法)——不约定=事后必生数额争议。承运人立场争限额、托运人立场争足额并落实计算口径。
5. 免责条款(与 §832 法定免责对齐,防过宽)
免责/格式条款效力基线由 clause-procedural 审;本节叠加运输语境。
- 常见免责情形: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承运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
- ⚠️ 重点审查:免责具体情形是否明确、据该情形免除的是何种责任;免责超出 §832 法定免责、把承运人自身过错也免掉的,对托运人不公且可能因显失公平/格式条款规则被否定,按情形定级、提示。
6. 托运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告知与包装
- ⚠️ 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必要情况;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致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赔偿
[§825]。需途中特殊照顾的提前说明。
- 包装:托运人应按约定方式包装;约定不明适用
[§619] 兜底;违反的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827]。
- ⚠️ 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按国家规定妥善包装、做危险品标志标签、提交名称/性质/防范措施书面材料;违反的承运人可拒运或采取措施、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828]。
- 需审批/检验手续的,约定托运人提交办理完手续的文件
[§826]。
7. 收货人提货与货物验收(限表面瑕疵)
验收的质量基线见 clause-quality;本节叠加运输语境。
- 审查收货人是否明确具体(可为托运人或其指定第三人)——不明确将影响交货并产生额外仓储、保管费用。
- 明确交付地点(承运人货场/收货人所在地/其他,均须提前约定)。
- ⚠️ 验收仅限表面瑕疵(数量、重量、包装、花色、表面是否完好),不含货物质量验收;约定交付时与收货人清点验收并将结果反馈托运人,供其判断运输是否符合约定。
8. 运费、保管费与承运人留置(兼"到付"相对性)
运费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基线由 clause-commercial 审;本节叠加运输特有。
- 明确付款主体、运费数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 ⚠️ "到付"陷阱: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时,因承运人与收货人无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约定不约束收货人——必须另约收货人拒付运费时如何处理。
- 留置: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36]。承运人立场保留、托运人/收货人立场注意货物被留置的连锁风险。
9. 托运人单方解除/变更权与客运人身损害(后者属章外)
- ⚠️ 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829](与委托、承揽类似的任意解除/变更权)。审查解除/变更的提前通知、解除后货物处理及费用、变更事项通知及费用,并据第十一章设赔偿责任。
- 客运中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源章节未引用条文、未展开,仅在概述提及客运合同。代表旅客或审客运合同时,回运输合同章对应专条核对(一般理解为旅客伤亡承运人责任、高价物声明等),标
[模型知识—待核],不臆造条文。
特有风险点(务必盯)
- 承运人毁损灭失赔偿与法定免责
[§832]——免责情形不明确/举证不能即承运人担责,免责过宽即托运人受损。
- 赔偿额未约定
[§833]——事后必生数额争议;约定优先于市场价兜底。
- 托运人如实申报
[§825] 与危险品包装告知 [§828]——申报不实/危险品未告知致损,托运人要赔、承运人可拒运(费用归托运人)。
- "到付"未约收货人拒付处理——合同相对性使承运人难向收货人主张;叠加 §836 留置权连锁风险。
- 联运连带
[§834]、托运人交付前单方解除/变更(须赔承运人损失)[§829]。
- 客运伤亡、高价物声明、多式联运、海商/航空等特别法——属章外,标
[模型知识—待核] / [特别法—待核],不臆造。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承运人资质(许可证/车辆)、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赔偿额、危险品包装告知、"到付"拒付处理、解除/变更通知及费用、收货人具体化等缺失项补增;过宽免责(免承运人自身过错)、笼统免责情形、不确定赔偿口径等删改;联运连带、留置权、托运人单方解除/变更赔偿、客运伤亡及特别法专条等提示。
输出
跑完后,与各通用条款 skill 的发现整合成一份运输合同审查报告(review 技能内 report-template.md 结构)。顶部复核者提示块注明代表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运输特有发现按双轴定级:免责过宽落空致承运人意外担责、未约赔偿额生数额争议、危险品未告知、承运人无必备资质 → 多为 🟠/🔴;"到付"漏约拒付处理、验收结果未反馈、解除通知期不清 → 视情形 🟠/🟡。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重复主体/标的/质量/违约/争议解决的通用审查(由对应 skill 出)。
- 不替委托人定运费或判断商业划算与否。
- 不就客运人身伤亡、高价物品声明、多式联运、海商/航空等特别法等章外/未引用规则臆造条文,转为带标提示核对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