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
| description | 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诉讼与仲裁的唯一性选择、仲裁机构与仲裁事项的有效约定、 诉讼管辖法院的有效约定,识别导致"约定无效"的常见情形。由 review 技能 在审查任何合同时编排调用,也可单独用于只看争议解决条款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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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定位: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的"必争之地"。它不涉及核心标的而常被忽视,却直接决定一旦发生纠纷,在哪里、用什么方式、由谁裁判。核心是"唯一明确"与"约定有效"。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代表立场(强势方一般争取己方所在地法院/便利仲裁安排)。
第一关:方式唯一明确
- 实务最常用诉讼或仲裁(和解、调解属协商范畴,"先友好协商"之类条款多为多余)。
- ⛔ 绝不能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约定"可仲裁也可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7](一方已申请仲裁、对方未在《仲裁法》§20 第2款期间内异议的除外)。
- 向委托人提示二者差异,由当事人定夺:仲裁一裁终局、效率高、对仲裁员有一定选择权、不公开;诉讼两审终审、可上诉、对审判人员无选择权。
第二关(选仲裁):机构与事项明确
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 仲裁事项。 以下情形会致无效或视为未约定:
- 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机构 → 视为未约定机构(除非能据规则确定或有补充协议)
[《仲裁法解释》§4]。
-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又不能协议择一 → 仲裁协议无效
[§5];约定"某地仲裁机构"而该地有两家以上、不能择一 → 无效 [§6]。
- 仲裁事项或仲裁委约定不明、又不能补充协议 → 无效
[《仲裁法》§18]。
- 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机构的 → 视为已选定
[《仲裁法解释》§3](仍应改准全称)。
- 可仲裁性: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3]。
仲裁示范要素:机构全称 + 分会/仲裁中心 + 适用现行有效仲裁规则 + 裁决终局且有约束力。
第三关(选诉讼):管辖法院有效且符合意愿
- 法定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3]。
- 协议管辖:可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34]。
- ⚠️ 常见坑:约定地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违反级别/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管辖。
- 立场提示:谈判地位强的一方一般约定己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约定无效"情形汇总(逐条排查)
- 同时约定诉讼与仲裁 → 仲裁协议无效。
- 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且无法确定)机构 → 视为未约定机构。
- 约定两个以上机构 / 同地两家以上、不能择一 → 无效。
- 仲裁事项或仲裁委约定不明、不能补充协议 → 无效。
- 把不可仲裁事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交仲裁 → 无效。
- 协议管辖地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或违反级别/专属管辖 → 管辖约定无效。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诉讼仲裁并存的删改为唯一方式;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缺失的补增/删改为唯一全称;管辖违反级别/专属或无实际联系的删改至合法;据立场为强势方建议争取主场管辖。
输出
产出"争议解决条款"发现块(report-template 逐条发现格式),交 review 合并。
severity 提示:诉讼仲裁并存、机构约定无效、管辖违反专属管辖 → 🔴(该条款失效,纠纷时无从主张约定救济);管辖地点对己不便但有效 → 🟡(交易影响为主)。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替委托人在诉讼/仲裁之间做选择——提示差异,由当事人定。
- 仅覆盖争议解决条款;同章其它程序条款(鉴于/免责/送达/保密/效力/附件/签署)v1 未做专项,如发现明显问题按「脚手架不是枷锁」照样指出并标注"超出当前 skill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