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partnership-contract-review |
| description | 合伙合同(合伙协议)专项审查: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合伙特有的普通/有限合伙人身份与责任、 禁止普通合伙主体、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红线、合伙事务执行与表决机制、 入伙/退伙/除名/份额转让、解散清算与合伙期限、竞业禁止与交易限制等条款。 由 review 技能在识别为合伙/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伙等合同时编排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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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invocable | false |
合伙合同审查(类型专项)
定位:合伙合同(《合伙企业法》称"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967],应采书面形式 [《合伙企业法》§4]。它非《民法典》19 种典型合同之一,主要受 《合伙企业法》 规制(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合伙企业法》§2、§60];有限合伙广泛用于私募基金,是审查重点。本 skill 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合伙特有审查。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本次代表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方)还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方)——立场决定改向:GP 倾向高效决策(缩小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争取较大执行授权与报酬);LP 倾向制衡监管(争知情权/监督权/重大事项表决、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机制、防权利过小)。未配置则按 review 提示处理。
与通用条款 skill 的分工
合伙合同的通用条款由 review 调用对应通用 skill 审查,本 skill 不重复其基线,只在其上叠加合伙特有内容:
- 合伙人主体 →
clause-parties;出资财产/份额 → clause-subject-matter;权利义务 → clause-rights-obligations
- 出资财产质量/权属基线 →
clause-quality;出资缴付/费用/报酬基线 → clause-commercial
- 违约责任 →
clause-liability;保密/效力/份数等程序 → clause-procedural;争议解决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下列是合伙特有、需在通用基线上叠加的条款(身份与责任、禁止主体、出资特则、分配红线、事务执行表决、身份变化、解散清算、竞业限制等)。
合伙特有条款审查
1. 合伙企业基本信息与目的
- 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签约时企业尚未设立,约定后加注**"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 合伙目的清晰、非非法(私募基金常针对特定项目/行业)——也是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超范围、是否适当履职的依据。
2. 合伙人身份、责任与禁止主体
- 注明哪些是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哪些是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合伙企业法》§2]。
- ⚠️ 禁止普通合伙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3] —— 违反则主体不适格。
- ⚠️ 人数: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50 且至少 1 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14、§61]。
3. 出资条款(合伙特则)
- 明确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伙份额(实践以表格列明);出资义务是保持合伙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未履行可被除名
[《民法典》§968;《合伙企业法》§17、§49①]。
-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
[《合伙企业法》§64];非货币出资需办权属转移的依法办理。
4.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红线)
- 分配/分担方式必须明确,尤其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务必写清(否则按法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民法典》§972;《合伙企业法》§33]。
- ⚠️⚠️ 红线: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可另约)
[《合伙企业法》§33、§69]。
5. 合伙事务执行与表决机制
- 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有限合伙由 GP 执行,LP 不执行、不得对外代表)+ 更换机制(条件/程序/交接);合伙事务除约定外全体一致同意
[《民法典》§970]。
- 表决机制明确(一人一票/按出资比例/其他)
[《合伙企业法》§30];除约定外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见 [《合伙企业法》§31](改名称/改经营范围场所/处分不动产/处分知识产权及财产权利/对外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管理人员)。
- 执行事务费用由企业承担、报酬可约定(数额/提取方式)
[《民法典》§971;《合伙企业法》§67];执行授权范围须明确、不宜过大或过小。
- ⚠️ LP 立场:警惕"GP 权利过大、LP 几无监管权"(书中国企 LP 投 2450 万元后无监管权之例)——补知情、监督、重大事项表决与 GP 更换机制。
6. 合伙人身份变化
- 入伙(除约定外全体一致 + 书面入伙协议)
[§43①];退伙(事由/程序/责任/份额退还)[§45];除名(法定四类事由 + 可另约,一致同意决议)[§49①];身份转换(普通↔有限须全体一致,可另约)[§82]。
- 份额对外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可另约)
[§22、§23];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3]。
7. 解散、清算与合伙期限
- 解散事由(法定 + 可另约如项目完成)
[《合伙企业法》§85];清算 §86–§92 已全面规定、协议仅约剩余财产分配原则,余写"按《合伙企业法》执行"。
- ⚠️ 合伙期限须明确约定——约定不明依 §510 仍不能确定则视为不定期合伙,可被随时解除(应合理期限前通知)
[《民法典》§976]。
8. 竞业禁止与交易限制
- 普通合伙人:默认承担竞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本企业交易
[《合伙企业法》§32];有限合伙人:默认可交易、可竞业 [§70、§71]。要改变默认(限制 LP 或放开 GP)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特有风险点(务必盯)
- GP 权利过大 / LP 监管权过小——LP 须争取知情/监督/重大事项表决与 GP 更换机制。
- 禁止普通合伙主体(国有独资/国企/上市/公益事业社团)——主体不适格。
- 分配红线——部分合伙人担全部亏损无效;普通合伙全部利润归部分无效。
- 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 / 执行事务 / 对外代表——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 合伙期限未约定 → 视为不定期合伙、可被随时解除。
- 份额对外转让一致同意 + 优先购买权 / LP 提前 30 日通知——漏约或违反致转让受阻。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登记为准注记、出资明细、更换/退伙/除名机制、剩余财产分配原则、合伙期限等缺失项补增;禁止主体作 GP、部分合伙人担全部亏损、LP 劳务出资、超 50 人/无 GP 等违法约定删改至合法;GP 权利过大致 LP 失衡、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份额转让限制、竞业默认改变等需委托人决策的提示。
输出
跑完后,与各通用条款 skill 的发现整合成一份合伙合同审查报告(review 技能内 report-template.md 结构)。顶部复核者提示块注明代表 GP / LP。合伙特有发现按双轴定级:禁止主体作 GP、部分合伙人担全部亏损、人数/无 GP 违法 → 多为 🔴;GP 权利失衡、合伙期限缺失、份额转让限制不清 → 视情形 🟠/🟡。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重复主体/标的/违约/争议解决等通用基线审查(由对应 skill 出)。
- 不替委托人判断商业划算(出资比例、分配安排、是否接受 GP 强势结构)——给风险提示,决策交委托人。
- 不展开合伙企业清算的具体程序(§86–§92 法定,转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具体条号如作确定结论须核对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