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cease-desist |
| description | 起草中国大陆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嵌入诉前调解意向、行为保全警告,评估反向风险(恶意投诉/商业诋毁/滥用知识产权),适配《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知识产权诉讼实务。 |
| argument-hint | <权利基础信息> <侵权事实描述> [被控方信息] [函件类型:警告函(公司名义)/律师函(律所名义)] |
| user-invocable | true |
侵权警告函/律师函起草(中国法)
目标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初筛结论,起草正式的侵权警告函(公司名义)或律师函(律所名义),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控制法律风险,为后续维权(诉讼/行政/和解)奠定基础。
函件类型选择
| 类型 | 发函主体 | 法律效力 | 适用场景 | 优势 | 风险 |
|---|
| 侵权警告函 | 公司(知识产权部/法务部) | 较弱(商业沟通性质) | 侵权规模较小、维护商业关系、初步试探 | 成本低、关系缓和、可撤回 | 威慑力不足、对方可能不重视 |
| 律师函 | 执业律师事务所 | 较强(律师执业行为) | 侵权严重、对方拒不停止、需固定证据 | 威慑力强、可作为后续诉讼中"已提前告知"的证据、可附律师签章 | 成本高、关系恶化、若内容失实可能被反诉 |
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专利法》第72条(诉前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 《商标法》第60条(侵权纠纷处理)、第65条(诉前保全)
- 《著作权法》第56条(诉前保全)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诚信原则)、第11条(商业诋毁)、第17条(赔偿责任)
- 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
前置门控(Bounce 模式)
若以下任一条件成立,须暂停当前任务并引导用户先行完成冷启动面试:
- 未检测到
CLAUDE.md 实践档案文件
CLAUDE.md 中 企业概况(第1节) 的关键字段为 [待填写](如企业全称、行业领域、核心技术领域)
- 用户明确表示"尚未运行过冷启动面试"或"不确定 CLAUDE.md 是否存在"
引导话术:
⚠️ 实践档案未就绪
您的企业知识产权实践画像(CLAUDE.md)尚未建立或关键信息缺失。所有 skill 的输出质量高度依赖这份档案中的企业具体情况(技术领域、组合规模、审批权限、维权策略等)。
请先运行冷启动面试(约15-20分钟):
/claude-for-legal-china-IP:cold-start-interview
完成后重新执行本命令。若您是首次使用本插件,跳过此步骤是输出质量差的最常见原因。
若 CLAUDE.md 已就绪,继续执行以下步骤。
执行前准备
-
读取 CLAUDE.md 确认:
- 发函审批权限(警告函:知识产权总经理;律师函:法务经理起草 → 知识产权总经理审核 → 总裁助理签批)
- 维权策略(先发警告函 → 视反应升级至律师函 → 诉讼)
- 外部诉讼律所(律师函须由合作律所出具)
- 保密规则(函件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须脱敏)
-
确认侵权初筛已完成(建议先运行 /claude-for-legal-china-IP:infringement-triage),确保:
- 权利基础稳定
- 侵权事实有初步证据支持
- 已评估反向风险
执行步骤
Step 1: 发函必要性评估
不建议发函的情形:
建议直接诉讼不发函的情形:
Step 2: 函件内容构建
2.1 警告函(公司名义)结构
致:[被控方公司名称]
关于:[知识产权类型,如"贵司涉嫌侵犯我司专利权"]
一、权利声明
我司是 [专利号/商标注册号/著作权登记号] 的 [专利权人/注册人/著作权人],
该权利依法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二、侵权事实
经我司监测/调查,发现贵司 [具体侵权行为描述,如"在XX网站销售型号为YY的产品,
该产品落入我司专利CN20XXXXXXXX的权利要求X保护范围"]。
[附上初步证据清单:产品购买记录、网页截图、技术比对简述]
三、法律依据
贵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专利法》第11条/[《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52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四、我司要求
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
2. 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关模具、宣传资料;
3. 就侵权行为向我司书面说明情况;
4. [可选] 就给我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协商。
五、和解意向
我司倾向于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贵司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我司可考虑与贵司达成和解协议。
六、法律后果提示
若贵司在收到本函后 [X] 日内未停止侵权或未与我司取得联系,
我司将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 [民事诉讼/行政投诉],
并申请 [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届时贵司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公司 知识产权部
地址:
电话:
邮箱:
特此函告。
XXX公司(盖章)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2.2 律师函结构
[律师事务所信笺抬头]
律师函
[律所案号]
致:[被控方公司名称]
[地址]
[被控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先生/女士):
[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XX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涉嫌侵犯委托人
[知识产权类型] 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委托人权利基础
[详细描述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证书信息、法律状态]
二、侵权事实及证据
[详细描述侵权行为,引用公证证据、购买凭证、技术鉴定意见等]
[附:证据清单]
三、法律分析
[律师专业分析:为何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意见
1. 贵司应立即停止一切涉嫌侵权的行为;
2. [视情况] 贵司应在收到本函后 [X] 日内书面回复本所;
3. [视情况] 贵司应就侵权行为向委托人赔偿经济损失 [X] 万元;
4. [视情况] 贵司应公开澄清、消除影响。
五、诉前调解意向
委托人希望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累。若贵司愿意积极配合,
本所可协助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六、法律后果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委托人将授权本所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机关] 提起 [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
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届时贵司除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将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
请贵司审慎对待本函内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执业律师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
Step 3: 反向风险控制
发函前必须评估以下反向风险,并在函件中设置"防火墙":
3.1 恶意投诉/滥用知识产权风险
依据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 若权利人明知其知识产权存在瑕疵(如专利应被无效、商标应被撤销),仍提起诉讼或发函警告,构成权利滥用
- 对方可反诉要求赔偿因应诉产生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
防火墙措施:
- 函件中避免使用"绝对侵权""毫无疑问"等过于绝对的表述
- 使用"涉嫌侵权""可能构成侵权"等审慎表述
- 保留"若贵司认为不构成侵权,欢迎提供不侵权证据"的开放姿态
3.2 商业诋毁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 若函件内容失实,或函件发送给被控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 即使内容属实,若传播范围过广(如在行业内公开散布),也可能超出合理维权范围
防火墙措施:
- 严格限定函件发送对象:仅发送至被控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 禁止抄送被控方的竞争对手、客户、电商平台(除非平台投诉程序要求)
- 函件中的事实描述须有证据支持,避免主观贬损性语言
3.3 确认不侵权之诉风险
- 若发函后对方未停止侵权,也未回复,权利人长期不提起诉讼
- 对方可能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 结果:权利人被动应诉,丧失管辖选择权
防火墙措施:
- 发函时设定合理期限(通常 10-15 个工作日)
- 期限届满后及时跟进:若对方未停止侵权,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合理催告期)
3.4 和解沟通的证据效力
- 中国无美国 FRE 408 规则(和解沟通不可作为证据)
-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认可,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但:发函中承认的事实(如"我司专利可能保护范围较窄")可能被对方利用
防火墙措施:
- 函件中避免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自认
- 和解意向表述使用"不影响我司对侵权行为的立场"等保留条款
- 建议在函件末尾添加:"本函仅为解决争议之目的发送,不构成我司对任何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承认。"
Step 4: 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警告
若侵权紧急、证据可能灭失,函件中可增加:
"鉴于贵司的侵权行为正在持续,且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销毁,
委托人已准备向 [法院名称]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及证据保全。
一旦法院裁定支持,贵司将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且法院将对贵司的相关场所、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请贵司慎重考虑上述法律后果。"
注意:
- 行为保全申请须提供担保(法院酌定)
- 证据保全申请须说明证据可能灭失的理由
- 48小时内可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
Step 5: 输出与审批
# 函件起草审批单
## 基本信息
- **函件类型**:□ 侵权警告函(公司名义) □ 律师函(律所名义)
- **权利类型**:□ 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商业秘密
- **权利基础**:
- **被控方**:
- **起草日期**:
## 内容摘要
[简述函件核心主张和要求]
## 反向风险评估
| 风险类型 | 评估 | 防控措施 |
|:---|:---|:---|
| 恶意投诉/滥用知识产权 | □ 低 □ 中 □ 高 | |
| 商业诋毁 | □ 低 □ 中 □ 高 | |
| 确认不侵权之诉 | □ 低 □ 中 □ 高 | |
| 和解沟通证据效力 | □ 低 □ 中 □ 高 | |
## 审批流转
- **起草人**:________________(法务经理/知识产权经理)
-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总经理)
-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总裁助理/律所主任)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 送达方式
□ EMS 特快专递(保留回执)
□ 电子邮件(须确认对方接收)
□ 传真(保留发送记录)
□ 公证送达
## 后续跟进
- **回复期限设定**:[X] 个工作日
- **未回复的升级预案**:□ 发送第二封函件 □ 直接诉讼 □ 行政投诉
特别注意事项
-
送达证据固定:
- 建议使用 EMS 特快专递寄送至被控方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保留快递回执
- 重要案件建议公证送达(公证处人员亲自送达并记录)
- 电子邮件送达须保留发送记录和对方已读回执(但证明力弱于公证送达)
-
发函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 发函可中断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5条),但须证明对方收到函件
- 建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 6 个月发函,以留出诉讼准备时间
-
跨境发函:
- 若被控方为境外企业,律师函须考虑送达地法律、语言(中英文对照)、管辖约定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的,可在中国境内送达
- 境外企业无境内经营场所的,考虑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或海牙送达公约送达
-
系列案件发函策略:
- 若存在多个被控侵权方(如电商平台上的多个卖家),可分批发函
- 对主要侵权方先发律师函,对小侵权方先发警告函
- 注意:同一批函件内容应保持一致,避免因表述差异导致自相矛盾
-
函件撤回:
- 若发函后发现侵权认定错误(如证据有误、权利不稳),应及时撤回函件
- 撤回函应明确声明"前函内容有误,特此撤回,不构成任何法律主张"
- 撤回函同样建议通过 EMS/公证送达,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