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nominee-shareholding-contract-review |
| description | 股权代持(委托持股)协议专项审查: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代持特有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 代持协议效力与无效情形(规避准入 / 监管 / 法律强制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 / 被执行的风险与防范、分红与表决权行使、解除与股权回转登记等条款。 由 review 技能在识别为股权代持 / 委托持股 / 隐名投资协议时编排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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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invocable | false |
股权代持合同审查(类型专项)
定位:股权代持(委托持股 / 隐名投资)协议的法律本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由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登记持股、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其内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效,对外以工商登记公示为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上一般认定为委托投资关系。它不是《民法典》19 类典型合同,效力与显名规则主要依《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无效情形依《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民法典》§153/§154]。本 skill 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代持特有审查。
⚠️ 《公司法》2023 修订(2024-07-01 施行)条号已重排,相关司法解释亦可能调整。本 skill 涉《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条号一律标 [《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待核:2023 修订后条号 / 解释现行版本需核对],不臆造条号。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本次代表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立场决定修改方向:实际出资人倾向压实名义股东的遵照 / 配合 / 亲自行权 / 保密义务、明确收益归属与显名配合、收紧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空间、留存出资痕迹、约定终止后股权回转;名义股东倾向要求实际出资人按时足额出资、明确仅为名义持股、争取对外被追责时的内部追偿、控制自身义务与赔偿敞口。
与通用条款 skill 的分工
股权代持合同的通用条款由 review 调用对应通用 skill 审查,本 skill 不重复其基线,只在其上叠加代持特有内容:
- 主体(实际出资人 / 名义股东)→
clause-parties;标的股权 / 出资数额作为标的 → clause-subject-matter;权利义务划分基线 → clause-rights-obligations
- 委托事项的明确性 / 可验收基线 →
clause-quality(仅借明确性基线;事项合法性与权限明确在本 skill)
- 出资款 / 收益 / 委托费用 / 行权费用支付时点基线 →
clause-commercial
- 违约责任 →
clause-liability;程序条款(保密 / 效力 / 通知送达 / 份数 / 附件 / 签署)→ clause-procedural;争议解决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 与
equity-transfer-contract-review 一句话划界:代持审查"名义登记 + 显名 / 回转"(所有权始终在实际出资人、登记在名义股东),股权真实转让(所有权变动)走股权转让专项。
股权代持特有条款审查
1. 代持协议效力与无效情形(致命项,务必先判)
- 内部有效的前提是不存在无效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153],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154]。
- 典型无效 / 高危场景(章节列举主体身份 + 模型补充监管准入):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人员违规经商、律师事务所设立公司而借代持规避
[模型知识—待核:依《公务员法》等身份规范];规避外资准入、金融 / 保险 / 银行业持股资质、上市公司股权清晰(IPO 不得有代持)、国有股权监管等强制性规定的代持 [模型知识—待核:监管规则与裁判口径]。
- ⚠️ 高风险:代持安排规避准入 / 监管 / 强制性规定 → 协议可能整体无效(默认 🔴);无效则不逐条审、直接告知委托人(按
review 致命项处置)。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权利义务划分
- 明确双方为委托(委托投资)关系;列明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办理的事项:代签设立文件、支付出资款、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会、签署股东会文件、行使股东权利、收取股息等。
- 出资条款:明确出资款数额 / 支付时间 / 支付路径,界定标的股权所有权人为实际出资人;提示实际出资人保留出资款支付痕迹以证实身份。
- 标的股权固定化:明确代持哪个公司、股权比例、目标公司基本信息,锁定唯一性。
- ⚠️ 高风险:出资痕迹缺失 → 实际出资人身份举证困难(默认 🟠);权利义务空泛 → 名义股东行权失控(默认 🟠)。
3. 显名条件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实际出资人显名(变更为登记股东)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待核:原§24③,现行条号需核对]——未经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股东名册 / 章程并办理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 审查要点:可约定名义股东及(尽量取得)其他股东配合显名的义务与程序,但须提示——其他股东同意非代持双方所能单方约定,属固有风险,约定不能完全消除。
- ⚠️ 高风险:未取得 / 无法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实际出资人长期无法显名(默认 🟠/🔴,提示固有风险)。
4.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登记公示
- 代持协议仅内部有效,名义股东的登记股权对外具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审查要点:向委托人明确"内外有别"——对外一切以工商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对外不具股东对抗力;可借质押、内部决议、知情确认等增信,但均不改变公示规则。
- ⚠️ 高风险:误以为内部协议可对抗外部 → 对第三人主张落空(默认 🟠,提示)。
5.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转让 / 质押)与被债权人执行的风险防范
- 擅自处分:名义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 / 质押 / 其他处分,实际出资人请求认定无效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待核:原§25①,参照善意取得;《民法典》善意取得见物权编]——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无法撤销。
- 被执行:名义股东对外负债的,其名下股权可能被查封、拍卖。
- 防范(约定层面,不能根除):约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处分、违约重罚;约定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 其指定人作担保;约定名义股东负债 / 涉诉时的通知与配合义务。提示——上述均为内部约束,不改变对外善意取得与执行规则。
- ⚠️ 高风险: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被善意取得、或因其债务被执行 → 实际出资人投资落空(默认 🔴/🟠)。
6. 分红与表决权代理行使
- 收益归属:明确投资收益(分红)归属实际出资人,约定名义股东收取后转支付的时间与方式;明确有偿 / 无偿代持,有偿的约定委托费用及行权费用(交通、差旅等)承担。
- 表决权行使:名义股东应按实际出资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遵循亲自办理(转委托须确认)、事先沟通(行权前取得意见)、善良管理人(紧急时尽最大保护义务并事后报告)三原则;可约定表决权委托 / 授权委托书等增强实际出资人控制。
- ⚠️ 高风险:分红转付时点 / 表决权行使规则不明 → 名义股东截留收益或违背意愿行权(默认 🟠)。
7. 解除与股权回转 / 变更登记
- 代持本质为委托关系,双方均可单方解除
[《民法典》§933],无须特别约定即可终止;终止条款重在约定终止后标的股权如何回转处置及单方解除的赔偿责任。
- 审查要点:约定终止后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权回转 / 变更登记(过户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方,仍受显名同意规则约束)、移交出资证明 / 公司文件、结算未付收益与费用,并就违反配合义务设违约责任。
- ⚠️ 高风险:回转登记配合义务 / 违约责任缺失 → 名义股东拒不过户、股权"要不回"(默认 🟠/🔴)。
特有风险点(务必盯)
- 代持效力:规避公务员 /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外资 / 金融 / 上市等准入与强制性规定的代持,可能整体无效(§153/§154)——先判效力,无效即致命项。
- 显名风险:显名须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非代持双方可单方约定,固有风险约定不能消除。
- 对外公示: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一切以工商登记为准。
- 擅自处分 / 被执行:名义股东转让 / 质押被善意取得、或因其债务被查封拍卖——内部约束不能根除,须提示。
- 出资痕迹:缺出资款支付痕迹,实际出资人身份举证困难。
- 名义股东被追出资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仅为名义股东"对抗公司债权人未出资补充赔偿请求——代名义股东时须盯实际出资人按时足额出资。
- 回转登记:终止后回转 / 变更登记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决定股权"要不要得回"。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出资痕迹要求、显名配合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处分及增信担保、分红转付时点、表决权委托、终止后回转登记 / 文件移交 / 结算、各项配合义务对应违约责任等缺失项补增;笼统的权利义务、含糊的收益转付 / 行权规则等删改为可操作;代持效力(准入 / 监管 / 强制性规定)、显名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 / 被执行 / 被追出资责任等固有风险一律提示(约定不能消除,须 surface)。
输出
跑完后,与各通用条款 skill 的发现整合成一份股权代持合同审查报告(review 技能内 report-template.md 结构)。顶部复核者提示块注明代表实际出资人 / 名义股东。代持特有发现按双轴定级:代持无效、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被善意取得 / 被执行 → 多为 🔴;显名无法实现、回转登记缺失、被追出资责任 → 多为 🟠/🔴;出资痕迹 / 分红转付 / 表决权规则不明 → 多为 🟠;有偿无偿定性、费用承担不清 → 视情形 🟡/🟠。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重复主体 / 标的股权与出资 / 权利义务 / 违约 / 争议解决 / 支付的通用审查(由对应 skill 出)。
- 不承诺某代持安排一定有效 / 无效——尤其规避准入 / 监管的,给无效风险提示并标
[模型知识—待核:监管规则与裁判口径],结论交律师。
- 不臆造《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3 修订后的具体条号,一律带
[—待核] 标提示核对现行版本。
- 不替委托人判断"该不该信任名义股东",也不替其判断商业是否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