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guarantee-contract-review |
| description | 担保合同专项审查: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担保特有的主从合同关系、担保方式(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定金)、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vs 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默认一般保证)、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担保物权的设立与登记 / 交付、 禁止担保的主体、反担保、独立担保限制等条款。由 review 技能在识别为担保 / 保证 / 抵押 / 质押合同时编排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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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invocable | false |
担保合同审查(类型专项)
定位:担保合同的法律本质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由担保人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从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民法典》§388①]。我国法律上五种担保方式:保证(人的担保)、抵押 / 质押(物的担保)、留置(法定担保,承揽 §783、运输 §836,无留置合同)、定金(金钱担保,多在主合同中约定)——故实践中常见的担保合同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三特点贯穿审查:从属性、补充性、要式性(书面) [§685、§400①、§427①]。本 skill 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担保特有审查。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本次代表债权人、担保人还是债务人——立场决定修改方向:债权人倾向争取连带责任保证、扩大担保范围、坐实担保物登记 / 质物交付与对抗、延长 / 写明保证期间、压实担保人违约责任;担保人倾向限缩担保范围与保证方式(争取一般保证)、明确主合同无效则担保无效、限定担保物、收紧违约责任、约定反担保;债务人多在主合同侧(被担保债权特定化、配合登记)。
与通用条款 skill 的分工
担保合同的通用条款由 review 调用对应通用 skill 审查,本 skill 不重复其基线,只在其上叠加担保特有内容:
- 主体 →
clause-parties;担保物 / 数量 → clause-subject-matter;权利义务 → clause-rights-obligations
- 担保物质量 / 状况、确定性基线 →
clause-quality
- 担保金额 / 费用承担基线 →
clause-commercial
- 违约责任 →
clause-liability;程序条款(保密 / 效力 / 通知 / 附件 / 签署)→ clause-procedural;争议解决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与借款合同划界: 担保多附于借款等主合同,借款主债权债务本身(利率、本金、还款)属 loan-contract-review;本 skill 只审从合同的担保侧,但须连主合同效力一并看(从属性)。
担保特有条款审查
1. 主从合同关系与担保合同效力
-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存在而存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88①、§682①]——审担保必连主合同效力一并审。
- 补充性:只有主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担保才发生效力。要式性:保证 / 抵押 / 质押均须书面
[§685、§400①、§427①]。
- ⚠️ 高风险: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主体无资质、违法)却只审从合同 → 担保随之无效、债权人担保落空(默认 🔴)。
2. 担保方式选择
- 合同应明确担保人提供何种担保方式(保证 / 抵押 / 质押),审查原则是明确化
[§388①]。
- 提供保证的须进一步明确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提供质押的须明确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
- 担保方式不同直接改变权利义务:抵押必涉抵押物登记,质押涉质物转移占有及质押登记。
3. 【保证】保证方式(默认一般保证)·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先诉抗辩权
- 保证方式默认值(民法典关键变化):约定不明 /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86②](一般保证定义见 [§687①])。一般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须先就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才担责)[模型知识—待核:先诉抗辩权见民法典 §687②,本章未引该条号]。
- ⚠️ 高风险:绝不沿用旧担保法"约定不明默认连带责任"的过时结论——民法典已反转为默认一般保证。代表债权人却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等于只拿到一般保证(追偿在后、先诉抗辩在前),担保力度大打折扣(默认 🟠)。
- 保证范围
[§691]: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按其约定。⚠️ 担保人若要限定保证范围,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出,否则扩张至全部债务。
- 保证期间
[§692②、§693]:
- 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 / 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92②]。
-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93①];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693②]。
- ⚠️ 高风险:保证期间约定模糊 / 短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 按法定六个月起算甚至落空;债权人错过保证期间内的法定主张方式 → 保证人免责(默认 🟠,债权人侧担保权落空可 🔴)。
4. 【物的担保】抵押 / 质押的设立 · 登记或交付的对抗 / 生效 · 禁止抵押财产
- 担保物条款(保证合同不涉及):抵押物 / 质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须明确、特定化(参照标的审查原则)
[§400②、§427②]。
- 登记 / 交付(必备):抵押物登记、质物交付、登记及保管属必备内容,缺失影响抵押 / 质押合同的生效及对外公示(对抗)效力——须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方式、保管责任及登记程序中双方配合义务。
- 抵押财产合法性:可抵押财产见
[§395①](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财产 [§399](土地所有权;宅基地 / 自留地 / 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可抵押者除外);公益非营利法人的教育 / 医疗卫生 / 公益设施;权属不明或有争议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其他法定禁止)。
- 质押财产合法性: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426];权利质押限于 [§440] 所列(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基金份额 / 股权、可转让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现有及将有应收账款、其他法定可出质权利)。
- ⚠️ 高风险:抵押物落入
[§399]、动产属禁止转让、权利超出 [§440] → 担保设立有效力障碍;抵押未登记 / 质物未交付 → 担保物权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优先受偿落空(默认 🔴)。
5.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人保 + 物保并存)时,应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先就物的担保、还是可径行要求保证人);约定不明时按法定规则处理。
- ⚠️ 高风险:未约定实现顺序 → 各担保人之间、与债权人之间就先后、追偿生争议
[法条未取—待核:混合担保实现顺序见民法典 §392 及法释〔2020〕28号,本章未展开]。
6. 禁止担保主体
-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683]。
- ⚠️ 高风险:保证人属禁止担保主体 → 保证无效、债权人担保落空(默认 🔴)。
7. 反担保
- 担保人(尤其第三人担保)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追偿权;审查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是否与主担保对应。
- ⚠️ 担保人侧若漏约反担保 → 代偿后追偿无保障
[法条未取—待核:反担保规则见法释〔2020〕28号,本章未展开]。
8. 独立担保限制
- 独立担保(独立保证)原则上仅限国际商事交易;非涉外的纯国内交易中约定"担保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仍有效"的独立担保条款,一般不被认可、按从属性担保处理——这与第 1 节"主合同无效则担保无效"的从属性一致。
- ⚠️ 债权人侧不要误以为约定"独立担保"即可隔断主合同效力影响
[法条未取—待核:独立担保 / 非涉外独立保证效力见法释〔2020〕28号,本章未展开]。
特有风险点(务必盯)
- 主从合同关系——只审从合同不审主合同效力,主合同无效则担保无效、担保落空。
- 保证方式默认值反转——民法典默认一般保证(§686②),代表债权人未明约连带即只得一般保证;绝不沿用旧担保法"默认连带"。
- 保证期间失权——短于 / 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视为没有约定、按六个月法定起算;债权人错过期间内法定主张方式即保证人免责。
- 担保物登记 / 质物交付——未登记 / 未交付影响生效与对抗,优先受偿落空。
- 禁止抵押财产 / 禁止出质——落入 §399 / §426、超出 §440,担保设立有效力障碍。
- 担保范围未限定即扩张——担保人要限缩须明确写出,否则按 §389 / §691 扩张至全部债务。
- 禁止担保主体——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 / 非法人组织作保证人无效。
- 混合担保实现顺序 / 反担保 / 独立担保限制——本章未展开,回民法典物权编 / 保证合同章及法释〔2020〕28号核对,不臆造。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保证方式明确为连带(债权人)/ 一般(担保人)、保证期间明确化、担保物登记与质物交付及配合义务、混合担保实现顺序、反担保等缺失项补增;保证期间短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担保物落入禁止范围、担保范围未限定却拟限缩、纯国内"独立担保"条款等删改;主合同无效则担保无效、禁止担保主体、登记 / 交付不到位导致不生效 / 不对抗、保证期间失权、§392 混合担保及法释〔2020〕28号专条等提示核对。
输出
跑完后,与各通用条款 skill 的发现整合成一份担保合同审查报告(review 技能内 report-template.md 结构)。顶部复核者提示块注明代表债权人 / 担保人 / 债务人。担保特有发现按双轴定级:主合同无效致担保无效、担保物权未登记 / 质物未交付不生效、禁止担保主体、保证期间经过致免责 → 多为 🔴 / 🟠;保证方式默认一般保证未约连带、担保范围未限定、混合担保顺序未约 → 视情形 🟠 / 🟡。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重复主体 / 担保物 / 违约 / 争议解决 / 担保金额的通用审查(由对应 skill 出)。
- 不审借款等主债权债务本身(利率 / 本金 / 还款)——那属
loan-contract-review;本 skill 只审从合同的担保侧,但连主合同效力一并看。
- 不就反担保、独立担保、混合担保实现顺序、先诉抗辩权具体行使等本章未展开的规则臆造,转为带标提示回民法典物权编 / 保证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核对专条。
- 不替委托人判断商业划算与否,也不承诺某担保安排一定被法院认可——给风险提示,结论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