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anti-dilution-checker |
| description | anti-dilution-checker — 反稀释条款(加权平均/完全棘轮)的审查、比较与谈判建议,覆盖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反稀释保护机制设计
|
| argument-hint | 领投方持股比例 下轮估值 本轮估值 原有条款文本 |
| legal_frame | cn-mainland |
| last_reviewed | 2026-06-14T00:00:00.000Z |
| version | 2.0.0 |
| risk_level | high |
| trigger_phrases | ["检查","私募","基金","投资","对赌"] |
CN 反稀释条款审查
本Skill审查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s),包括加权平均反稀释(Weighted Average)、完全棘轮(Full Ratchet)和狭义加权平均(Narrow-based Weighted Average),从投资方和创始方两个角度提供分析、谈判建议和法律风险评估。数据来源:《公司法》[GOV]、九民纪要 [WKL]、清科/投中研究 [model]。
工作流程
第一步:反稀释条款的类型识别
从投资协议/条款清单中提取反稀释条款,判定其适用类型:
类型A:完全棘轮反稀释(Full Ratchet Anti-dilution)
- 机制:如果后续轮次发行价格低于投资者在先购买价格,投资者的转换价格(Conversion Price)自动调整为新的发行价格
- 效果:创始人的股份被大幅稀释以补贴投资者
- 优点:对投资者保护最强
- 缺点:完全忽略新发行股的规模——只要价格低1分钱,转换价格就全盘重置
- 现状:完全棘轮在成熟/热门项目(有议价能力的创始人方)中较少见,但在募资压力大的公司中投资者仍坚持
类型B:加权平均反稀释(Weighted Average Anti-dilution)
- 机制:根据后续发行的新股数量和价格,按加权平均公式调整转换价格
- 典型公式:
CP2 = CP1 × (A + B) / (A + C)
其中:CP1为原转换价格、A为稀释前的已发行股份总数、B为假设按原价格发行的新股数量、C为实际发行的新股数量
- 效果:创始人的稀释程度显著低于完全棘轮
- 现状:最常见于中国PE/VC市场
类型C:加权平均的两种变体——广义与狭义
- 广义加权平均(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分母A包含所有已发行股份(含普通股、优先股、期权池、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对创始人更友好
- 狭义加权平均(Narrow-based Weighted Average):分母A只包含优先股——稀释效应更大(与完全棘轮接近)
- 推荐:从创始人角度争取广义加权平均
第二步:价格调整机制的核心要素分析
逐项审查条款中的具体参数:
调整触发条件:
- "Down Round"定义:什么构成需要调整的新股发行?
- 例外情形(Carve-outs):授予员工期权、员工持股平台、可转债转换、为收购发行股份——通常不触发反稀释调整
- 对非现金对价(实物/服务/技术出资)是否适用?——如适用则调整计算复杂
调整后优先股的权利:
- 转换价格降低后,优先股转换为更多的普通股
- 优先清算权:调整后股份转换后是否按比例增加清算分配份额?——需审查调整是否扩大清算优先权
支付方式:
- 价格调整通过"股份增发"而非现金返还是最常见方式
- "Pay-to-Play"条款:如投资者未参与后续轮次,是否丧失反稀释保护?——反向的投资者保护条款
第三步:反稀释条款的交叉影响分析
与优先清算权的关系:
- 反稀释调整后的优先股转换数量增加——在清算分配时投资者按比例分配更多(如为参与分配型则影响更大)
- 参与分配型+反稀释+完全棘轮——"三条叠加"对创始人的稀释效应极强
与董事会构成的关系:
- 反稀释调整不影响董事会席位——但调整后的股权比例可能影响后续轮次的表决权行使
与期权池的关系:
- 反稀释调整是否重新影响期权池的规模和估值?——需要明确设立期权池是否计入"已发行股份"的范畴
与对赌协议的关系:
- 业绩对赌失败+下轮Down Round同时触发——投资者的双重保护可能导致创始团队失去控制权
第四步:谈判方案设计
投资者(投资方)立场建议:
- 争取完全棘轮——对早期投资(种子轮/A轮)战略重要,估值不确定时尤其需要
- 退一步:争取狭义加权平均+下轮参与权(确保有资格参与下轮以保护现有股权价值)
- 设置最低保护估值(Valuation Floor)——将调整后的估值设定下限
- 结合优先购买权(ROFR)——投资方有权参与后续轮次维持持股比例
创始人(融资方)立场建议:
- 在A轮融资压力大时让步采用加权平均(广义)而非完全棘轮
- 设置反稀释调整的"天花板"——调整后的创始团队最低持股比例
- 争取"加权平均基准+稀释保护上限"结构
- 通过"替代方案"削弱反稀释影响——如从投资者处获得额外的期权池
- 如果投资者坚持完全棘轮,则要求(a)宽泛的例外清单、(b)较短的调整有效期、(c)以新股权而非现金返还
第五步:法律合规性审查——中国法下的可执行性
在中国法下审查反稀释条款的可执行性:
《公司法》第34条 [GOV]:
-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 但股东可通过协议约定放弃优先认缴权,为反稀释调整留出空间
九民纪要第5条 [WKL]:"对赌协议"与反稀释的交叉:
- 如反稀释触发导致创始人的股权被以"零对价赠与"方式划转给投资者——需要审查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违反公序良俗)
- 中国法院倾向于将反稀释安排认定为有效,前提是:调整机制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外汇管制因素:
- 如存在境外架构(VIE/红筹),反稀释调整涉及外管局的持股变更登记——需要核查是否需要办理外汇备案
输出格式
## 反稀释条款分析报告
**工作成果头部标记:** [根据场景CLAUDE.md中的角色选择]
### 一、反稀释类型识别
[完全棘轮/广义加权平均/狭义加权平均]
### 二、条款核心要素分析
[触发条件|调整公式|例外情形|调整后权利]
### 三、交叉影响评估
[与清算权|与董事会|与期权池|与对赌]
### 四、谈判建议
[投资方策略 | 创始人策略]
### 五、法律合规性结论
[中国法可执行性|风险提示]
### 六、升级建议
[需移交专业律师的情形]
**数据源标注:** 公司法 `[GOV]` 九民纪要 `[WKL]` 司法解释 `[WKL]`
升级决策门
以下情形须移交专业律师:
- 反稀释条款与对赌协议同时触发,导致创始团队面临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 反稀释调整涉及零对价股权划转(需要论证其在中国法下的合法性)
- 境外VIE架构下的反稀释调整涉及7号文/37号文外汇登记变更
- 多个轮次投资者之间的反稀释条款存在冲突(如A轮完全棘轮与B轮加权平均)
- 反稀释触发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才能实现转换
- 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已就反稀释调整产生争议或违约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