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fund-structuring-advisor |
| description | fund-structuring-advisor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设立架构设计,覆盖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基金形式的选择、GP/LP架构方案、管理人与基金双轨架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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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gument-hint | 基金规模 LP类型 投资方向 退出策略 税务要求 |
| legal_frame | cn-mainland |
| last_reviewed | 2026-06-14T00:00:00.000Z |
| version | 2.0.0 |
| risk_level | high |
| trigger_phrases | ["基金","架构","顾问","私募","投资"] |
CN 私募基金设立架构设计
本Skill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发起人(GP团队)提供基金设立阶段的架构设计方案,涵盖法律形式选择、GP/LP权利义务配置、管理人与基金双轨设置、注册地选择(税收优惠)和备案登记的前置准备。数据来源: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GOV]、《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GOV]、各税收优惠注册地政策 [GOV]。
工作流程
第一步: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三种法定形式的比较分析:
A. 有限合伙型(最常用——占比95%+的PE/VC基金形式):
-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 核心结构:GP(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通常<1%的出资)+ LP(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提供主要资本)
- 优点:GP/LP权责边界清晰——GP单独执行合伙事务,LP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穿透纳税);合伙协议高度定制化
- 缺点: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来隔离风险)
- 适用: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
B. 公司型(常见于大型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
- 法律依据:《公司法》
- 核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优点: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法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更符合机构LP(如保险资管、社保基金)的内控要求
- 缺点: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股东权利难以差异化安排(优先股在中国法下应用受限)
- 适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大型母基金、被投企业为定向增发/Pre-IPO等
C. 契约型(较少用于PE/VC,更多用于证券基金和资管计划):
-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核心结构: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通过基金合同建立信托关系
- 优点:无需实体注册、设立流程最简、节省运营成本
- 缺点:无SPV(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实体地位——无法直接持有被投企业股权(须通过管理人代持或嵌套一层SPV);部分机构LP的内控无法接受
- 适用:FOF、联接基金、短期过渡基金
推荐决策矩阵:
| 因素 | 有限合伙 | 公司型 | 契约型 |
|---|
| 法律确定性 | 高 | 最高 | 低 |
| 税务效率 | 高(流转税穿透) | 低 | 高 |
| 设立速度 | 中(2-3周) | 慢(4-6周) | 快(1周) |
| 机构LP接受度 | 高 | 中高 | 低 |
| 投资后管理 | 灵活 | 规范 | 有限 |
| 清算/退出 | 简单 | 复杂 | 简单 |
第二步:GP与管理人的结构设计
模式A:GP兼任管理人(一体化结构):
- GP同时担任管理人并进行中基协的基金管理人登记
- 优点:一致性强、费用内部化(管理费+业绩报酬不拆分)
- 缺点:风险集中(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管理人信义义务合二为一)
- 适用:单一基金、小型团队
模式B:GP + 管理人(分离结构)——推荐模式:
- GP(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事务执行和无限责任——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LLC-GP,注册资本≤100万元)
-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独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中基协管理人登记——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 优点:GP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隔离;GP变更不影响管理人资质;管理人可以管理多支不同的基金(每支基金有不同GP)
- 适用:管理多支基金的管理公司
推荐架构:
GP团队(创始合伙人)
↓ 出资+控制
基金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Manager Co.)
← 中基协管理人登记
↓ 管理服务协议
GP有限责任公司(GP Co.) LP投资者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基金有限合伙(Fund L.P.) ←──────────┘
↓
被投企业(Portfolio Companies)
第三步:注册地选择与税收优惠
中国境内主流的税收优惠注册地:
深圳前海/珠海横琴: 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目录)[GOV]
海南自由贸易港: 对注册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鼓励类产业减按15%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基金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GOV]
新疆/西藏(非推荐): 虽然早期有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但近年中央稽查力度加大——地方财政返还不再常态化,且私募基金被列入重点核查对象
各地QFLP/QDLP试点城市: 上海/深圳/北京/海南——各试点政策不同,需要根据外资LP需求和投资方向选择
税收优惠判定表:
| 注册地 | 管理人企业所得税 | 个人LP所得税 | 机构LP所得税 | 创投税收优惠 |
|---|
| 北京/上海/深圳(标准) | 25% | 20% | 25% | 70%投资额抵扣 |
| 海南 | 15% | 15%封顶 | 15%(有条件) | 适用 |
| 前海/横琴 | 15%(有条件) | 20% | 25% | 适用 |
| 珠海/嘉兴南湖 | — | 20% | 25% | 适用 |
第四步:基金合同关键条款架构设计
必备条款架构(按照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GOV]):
投资决策机制:
- 投委会(Investment Committee)组成:GP代表+外部专家+LP代表观察员
- 决策权限:(a)投资决策——投委会决议(b)投后管理——投委会/GP执行
- 回避规则:关联交易回避
- 一票否决权:LP是否对特定事项有否决权(关键人物变更、投资范围更改等)
费用结构:
- 管理费:2%/年(行业标准),通常在投资期(前3-4年)按认缴规模2%,退出期(后2-3年)按实际投资余额/已投成本1-2%
- 业绩报酬(Carried Interest):20%(行业标准),LP返还全部资本+优先回报(通常是8%年化IRR hurdle rate)后,GP方可提取20%的超额收益
- 运营费用:托管费(0.05-0.1%/年)、审计费、法律费、行政费等
出资与资本募集:
- 首次出资比例:通常LP在基金首次关闭(First Close)时实缴不低于认缴额的20-30%
- 后续出资:按资本调用(Capital Call)通知逐期实缴
退出条款:
- 基金存续期(5-7年,可延长1-2年)+ 退出安排
- 后续投资/循环投资(Recycling)限制
- LP转让合伙权益的条件和限制(LP不得在基金封闭期内随意退伙)
第五步:备案登记前置准备清单
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材料(向中基协申请 [GOV]):
- 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表述)
- 实缴资本证明(≥人民币1,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须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任投资岗位)
- 高管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 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合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后管理制度
- 法律意见书(由备案律师事务所出具)
基金备案所需材料 [GOV]:
- 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证券基金强制托管;股权基金可选择未托管但须承诺"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
- 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保本保收益""预期收益"等误导性表述)
- 风险揭示书(每位LP签署)
- 合格投资者确认文件(LP须提供3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证明或近3年年均收入≥50万元的证明
[GOV])
- 实缴出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
- 基金工商注册证明
输出格式
## 基金设立架构设计报告
**工作成果头部标记:** [根据场景CLAUDE.md中的角色选择]
### 一、组织形式推荐
[有限合伙/公司型/契约型 | 理由 | 优劣势分析]
### 二、GP/管理人架构
[GP公司|管理人公司|分离/一体|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 三、注册地建议
[选定城市|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注册流程]
### 四、基金合同关键条款框架
[投资决策|费用结构|出资安排|退出条款]
### 五、备案前置清单
[管理人登记材料|基金备案材料] 带进度标记
### 六、升级建议
[需移交律师的情形]
**数据源标注:** 中基协 `[GOV]` 合伙企业法 `[GOV]` 税收政策 `[GOV]`
升级决策门
以下情形须移交专业律师:
- 基金涉及跨境架构(外资LP/境外上市/ODI备案/QFLP试点)
- 政府引导基金作为特殊LP(涉及返投要求、强制退出权、一票否决权)
- 基金设立涉及多层嵌套(基金投基金再投底层资产——需符合资管新规嵌套限制)
- 保险/社保资金作为LP进场(涉及保监会的特别出资规则)
- 基金清算/延期的法律程序和分配争议
- 管理人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中基协重大事项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