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afl-compliance-assessor |
| description | afl-compliance-assessor — 外商投资法(AFL)合规性评估,核查外商投资是否触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及负面清单,评估外商在私募基金中的合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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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gument-hint | 投资者国籍 投资金额 目标公司行业 基金架构 外资比例 |
| legal_frame | cn-mainland |
| last_reviewed | 2026-06-14T00:00:00.000Z |
| version | 2.0.0 |
| risk_level | high |
| trigger_phrases | ["合规","评估","私募","基金","投资"] |
CN 外商投资法合规性评估
本Skill核查外商投资(含外商投资的私募基金GP/LP对境内企业的投资)是否触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触发安全审查,以及外资基金是否符合备案登记条件。核心法规来源:全国人大《外商投资法》[GOV]、商务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GOV]、国家发改委《负面清单》[GOV]、中基协相关备案指引 [GOV]。
工作流程
第一步:投资者身份与投资路径识别
投资者性质的分类:
- 外国投资者: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外国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境内——按《外商投资法》第2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外方的,视同外商投资处理
[GOV]
-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路径:通过QFLP试点基金进行投资——各地QFLP试点政策不同(上海/深圳/北京/海南/珠海/苏州)
[GOV]
投资路径的合规层次核查:
-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入"还是"限制"还是"允许"
- 安全审查门槛——是否触发安全审查申报义务
- 行业许可——是否需要外资准入前的额外审批/备案
- 基金备案——外资基金是否满足中基协备案条件
第二步:负面清单核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GOV]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对外资限制:
禁止类(一般以"禁止投资"表述):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 中国法律事务(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 义务教育机构
-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限制类(一般以"限于合资/中方控股"表述):
- 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见具体分类)
- 基础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 证券/期货/保险业——外资股比限制已逐步放开(目前仅证券公司仍限于外资股比不超过51%)
- 出版物印刷(限于合资、合作)
表格化输出: 将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与负面清单对照,标注触及程度——未触及(绿灯)、限制且需调整架构(黄灯)、禁止(红灯)。
第三步:安全审查申报判定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GOV]——触发安全审查的条件判定:
触发条件(三选一即可):
- 外商投资军工/国防领域(无论投资金额和比例)
- 外商投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重要金融服务领域且取得实际控制权
- 外商投资领域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权的判定标准(安审办法第5条)[GOV]:
- 持有目标公司50%以上股权
- 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安排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
- 虽不足50%但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安全审查程序时间线:
- 一般程序审查60个工作日(可延长60个工作日)
- 简易程序审查30个工作日
- 审查期间投资暂停
输出安全审查判定树:是否军工→是否涉重要领域→是否取得实际控制权→申报义务判定。
第四步:外资基金备案的合规条件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私募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条件(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的最新要求)[GOV]: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WFOE PFM):
- 注册在上海/北京等试点地区
- 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 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
- 境外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境内法定代表人具有5年以上资产管理经验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 适用普遍性管理人登记要求
- 无"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的限制
- 但如涉及QFLP试点——需先获得QFLP试点资格(各地外汇额度和条件不同)
外资参与的有限合伙基金(LP为外资):
- 一般不影响管理人备案(外资LP不到管理人或基金总认缴额的50%)
- 外资LP超过50%或实际控制人为外方——基金备案可能要求特殊审查
[GOV]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路径(以深圳为例):
- 深圳QFLP试点条件
[GOV]: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LP须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实缴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境外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GP须为深圳注册的基金管理人
- QFLP试点优势:不适用负面清单的限制(QFLP可投资负面清单外的所有项目,且可通过"外资管外资"模式进行)
第五步:合规整改方案设计
如核查发现合规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触碰负面清单禁止类:
- 终止该投资计划或调整投资目标行业
- 如已签约,通过"分立"方式剥离违规业务
- VIE架构安排(但需注意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对VIE的特殊要求——2022年《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GOV])
触发安全审查:
- 调整投资方案降低持股比例至实际控制权以下(<50%表决权)
- 提前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提交安全审查申请
- 如已提交申请,关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存在备案障碍:
- 选择QFLP替代路径
- 引入内资LP降低外资LP比例
- 调整基金注册地(选择QFLP试点城市)
输出格式
## 外商投资法合规性评估报告
**工作成果头部标记:** [根据场景CLAUDE.md中的角色选择]
### 一、投资者与投资路径识别
[外资身份判定|投资路径选择|QFII/QFLP适用性]
### 二、负面清单核查
| 行业分类 | 负面清单条目 | 触及状态 | 整改建议 |
|---------|------------|---------|---------|
| ... | ... | 🟢/🟡/🔴 | ... |
### 三、安全审查判定
[是否触发安审|实际控制权判定|申报建议]
### 四、基金备案合规分析
[管理人条件|LP比例|QFLP路径可行性]
### 五、合规整改方案
[路径调整建议] [架构优化建议]
### 六、升级建议
[需移交专业律师的情形]
**数据源标注:** 外商投资法 `[GOV]` 负面清单 `[GOV]` 安全审查办法 `[GOV]` 中基协指引 `[GOV]`
升级决策门
以下情形须移交专业律师:
- 目标公司直接触碰负面清单禁止类
- 外商投资涉及军工/国防领域
- 需要设计VIE架构以规避负面清单限制
- 涉及数据安全审查/CAC审查的交叉合规
- QFLP试点申请中的特殊合规要求
- 基金备案被中基协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
- 外商投资的股权转让涉及国家安全审批后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