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construction-contract-review |
| description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审查:针对国家示范文本 GF-2017-0201(合同协议书 + 通用 + 专用合同条款), 在通用条款审查之上叠加施工合同特有的合同版本时效、承包人资质等级、工程概况与承包范围、合同工期、 签约合同价与价格形式(与中标一致)、项目经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 不动产专属管辖等审查,并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核对。由 review 技能在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时编排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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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invocable | false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类型专项)
定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788],属承揽合同范畴,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规定 [《民法典》§808]。实务普遍使用国家统一示范文本 GF-2017-0201(旧版 GF-2013/1999-0201 已废止)——故审查方法特殊:通用合同条款属行业通用、无须逐条审;重点审"合同协议书"与"专用合同条款",并须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核对。本 skill 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施工合同特有审查。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本次代表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承包人(施工方)——立场决定改向:发包人关注承包范围/质量/工期违约金/承包人违约责任/质保金/保修;承包人关注按期付款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竣工验收与结算时限、工期违约金上限、履约担保与质保金不重复担保、价格调整。未配置则按 review 提示处理。
与通用条款 skill 的分工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由 review 调用对应通用 skill 审查,本 skill 不重复其基线,只在其上叠加施工特有内容;同时示范文本自带的"通用合同条款"无须逐条审:
- 主体 →
clause-parties(叠加承包人资质等级);工程标的/范围 → clause-subject-matter;权利义务 → clause-rights-obligations
- 工程质量基线 →
clause-quality;价款/计量/支付/工期基线 → clause-commercial
- 违约责任 →
clause-liability;不可抗力/保险/程序 → clause-procedural;争议解决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 因属承揽范畴,承揽共性见
work-contract-review。
下列是施工合同特有、需在通用基线上叠加的条款与方法(示范文本审查法、协议书核心条款、专用条款必填重点、资质/保修/质保金/专属管辖等)。
施工合同特有审查
1. 合同版本与审查范围(方法)
- ⚠️ 核合同版本为现行 GF-2017-0201(或现行地方版),待审文本已标注版本——误用废止版/未标版本会致专用条款无法与现行通用条款对应。
- 重点审合同协议书 +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条款无须逐条审。专用条款分必填型(约 32 处,必约定且明确,未约定则提示/代填)与选填型(约 88 处,无特别约定填"无"或"/"、不留空白,有约定则比照通用条款审明确可操作)。
- ⚠️ 全程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核对(价格、范围、名称等协商事项)。
2. 合同协议书核心条款(第 1—5 条 + 签订时间)
- 承包人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承包范围不同)。
- 工程概况:名称与招投标一致写全称、地点精确到路号、立项文号/资金来源据实;⚠️ 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一致无歧义(总价合同中承包范围=总价基础)。
- 合同工期:日期与天数明确、日历天数与开竣工跨度一致。
- 质量标准:通常"合格",特殊要求在专用条款 5.1.1 约定。
- 签约合同价与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价格形式与招投标及专用条款 12.1 一致(防协议书"单价"而专用条款写"总价"的矛盾)。
- 项目经理:姓名(附身份证号)唯一、与专用条款 3.2 一致。
- 签订时间:实际签署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4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80],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订立有行政处罚与赔偿风险。
3. 专用合同条款必填重点
- 发包人代表(2.2)、项目经理及更换违约责任(3.2)、禁止分包及主体结构/关键工作范围(3.5.1)、监理人监理内容与权限(4.1/4.2,与发包人代表权限区分)。
- 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7.5.2;上限设否取决谈判)。
- 价款:价格形式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范围外调整方法(12.1,与协议书价格形式对应)、预付款比例与期限(12.2.1)、工程量计算规则(12.3.1,依国标/行标)。
- ⚠️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15.2);工程保修期不低于法定最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40](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 年;供热供冷=2 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给排水/装修=2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起算),避免"按 279 号令执行"的循环引用,与保修书一致。
- 质量保证金(15.3):提供方式与扣留方式明确;⚠️ 已按 3.7 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
- ⚠️ 违约责任(16.1.2/16.2.2)应纳入必填,尤其针对承包人具体违约情形约定责任(专用条款默认缺)。
- 争议解决(20.4):⚠️ 只选一种、不得诉讼仲裁并存;选诉讼的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专属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28],填"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特有风险点(务必盯)
- 合同版本时效(误用废止版/未标版本)。
- 承包人资质等级与工程不符——影响效力/履约。
- 协议书与专用条款不一致(价格形式、项目经理、质量标准)。
- 必填型漏填 / 选填型留空白;签约价≠中标价、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 缺陷责任期超 24 个月、保修期低于法定或循环引用。
-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时限。
- 〔本章未展开、实务高度重要,按"脚手架不是枷锁"提示并标
[模型知识—待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对应 [《民法典》§807,本章未引] 及建工司法解释,注意期限范围);黑白合同/背离中标合同(以备案中标合同结算 [《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待核]);违法转包/分包/挂靠致合同无效与"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突破相对性主张工程款——均须另行检索核对。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必填型漏项、承包人具体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具体期限、质保金方式等补增;超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低于法定保修期、保修期循环引用、诉讼仲裁并存、价格形式矛盾、签约价≠中标价等删改至合法一致;合同版本时效、资质等级、与招投标一致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黑白合同等实务风险提示委托人。
输出
跑完后,与各通用条款 skill 的发现整合成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报告(review 技能内 report-template.md 结构)。顶部复核者提示块注明代表发包人/承包人、所据示范文本版本、是否已结合招投标文件。施工特有发现按双轴定级:用废止版本/资质不符/违反专属管辖/背离中标合同 → 多为 🔴;缺陷责任期超期、保修期循环引用、必填漏项 → 视情形 🟠/🟡。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逐条审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属行业通用约定)。
- 不替委托人决定工期合理性、价格形式、质保金比例等商业/技术事项——给明确性与合规提示,决策交委托人与工程经办人。
- 不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黑白合同、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实际施工人等本章未展开的规则下确定结论——转为带标提示核对现行《民法典》§807、《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
- 不核对工程量、造价等专业数据真伪——超出文本审查,提示由造价/工程专业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