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legal-document-formatting |
| description | 基于中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起草完整的民事判决书或刑事判决书。当用户要求"起草判决书"、"生成裁判文书"、"写民事判决书"、"写刑事判决书"、"根据案卷写文书"或提供案卷材料要求输出裁判文书时使用本技能,在起草各段落时自主调用原子技能(如争议焦点识别、法条检索、演绎推理、证据效力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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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格式适用
描述
将案卷材料转化为格式合规的民事或者刑事裁判文书。本技能自身不执行法条检索或证据评估,而是在文书各段落的撰写中,识别当前需要何种法律判断,显式调用对应的原子技能,将其结果整合进文书正文,每写一个段落,先看这里需要调用什么能力,调用后再进行文书起草。
指令步骤
第一步:输入
阅读用户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完成以下两步:
-
判断民事还是刑事,依据以下信号:
- 起诉主体是自然人/法人 → 民事;起诉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 刑事;若起诉主体为自然人,但案由或诉讼请求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诽谤罪等),则判定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
- 核心争议是民事权利义务 → 民事;核心争议是是否构成犯罪 → 刑事
- 若材料不足以判断 → 暂停,要求用户补充
-
调用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Skill #4),从案卷中提取并登记:当事人信息、法律关系(初步)、诉讼请求或指控、关键事实时间线、证据清单、程序信息。对每项标注"完整"或"缺失"。
注意: 当事人身份信息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原被告/被告人)时,暂停起草,向用户列明缺失项。
执行结果:民事 → 第二步-A;刑事 → 第二步-B;若触发暂停 → 立即终止本次技能执行,输出缺失清单,等待用户回复。
第二步-A:民事判决书起草
按以下七段顺序起草。每段起草前,先确认是否需要调用原子技能;需要则调用并记录。
A-1. 标题
- 法院名称(基层/中级前冠省级名称;涉外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 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 案号:(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编号+号。年度用阿拉伯数字、全角括号。
A-2. 首部——当事人与审理经过
- 自然人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单位职务、住所(以身份证/户籍为准)
- 法人写: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诉讼地位顺序:一审 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审 上诉人(括号注原审地位)→被上诉人→其他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另起一行,律师写"姓名,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点:诉讼地位后用冒号,姓名后用逗号
- 案件由来写案件名称与来源;审理经过写立案日期、适用程序、开庭方式、出庭人员
调用: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确认案由是否准确。
A-3. 事实部分
分三个部分按顺序撰写:
(1)诉辩意见: 原告诉请+事实理由 → 被告答辩 → 第三人陈述。综合起诉状与庭审意见表述,不原文照抄。"被告辩称"后用逗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后用冒号。
(2)举证质证概述: 另起一段写"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3)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
- 无争议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争议证据: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 → 逐项评估三性与证明力 → 写明证据名称、法院认定意见和理由。
- 事实认定按时间顺序叙述,可用"另查明"引语补充。
注意(必须暂停的三种情形):
- 原被告对同一事实陈述完全矛盾且均有证据 → 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Skill #20),得出结论后再继续
- 关键证据三性存疑(来源不明、复印件无原件核对)→ 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先得出该证据是否采纳的结论
- 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争议(如合同性质争议)→ 调用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法律概念理解(Skill #5),定性结论决定事实叙述方式
A-4. 理由部分("本院认为")
以"本院认为,"开头(注意:后用逗号)。这是文书核心段落,执行以下技能调用规则:
| 步骤 | 调用的原子技能 | 目的 |
|---|
| 1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 确定纠纷性质、列出争议焦点 |
| 2 | 法条检索(Skill #8) | 检索与争议焦点对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若涉及法律冲突,判定优先级 |
| 3 |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Skill #20) | 若涉及权利冲突,判定优先级 |
| 4 | 演绎推理(Skill #16) | 以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认定事实)→ 结论的三段论结构,逐一论证每个争议焦点 |
| 5 | 案例检索(Skill #9) | 需引用指导性案例时 |
| 6 | 法官价值判断(Skill #22) | 裁判时民事利益的衡量 |
说理结构要求:
- 围绕争议焦点逐一展开,层次明确
- 引用法律时必须写明:规范性文件全称+条款项序号
- 引用"项"一律用汉字不加括号(如"第一项",不写"第(一)项")
- 末段可以"综上所述"引出对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总评
注意:
- 法条之间存在冲突 → 调用
法条检索(Skill #8),按《立法法》确定位阶后继续
- 事实与法条要件之间的涵摄存在模糊 → 调用
法律概念理解(Skill #5)先界定概念外延,再判断事实是否落入
- 需要利益衡量或比例原则审查 → 调用
法官价值判断(Skill #22),明示衡量过程,不可回避
A-5. 裁判依据
"依照"之后列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引用顺序:
- 法律及法律解释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司法解释
- 同层级:基本法律在前,其他法律在后
- 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
禁止引用:宪法、各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答复意见(其原则精神可在说理中阐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格式:"依照《×××》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后用冒号)
A-6. 裁判主文
- 序号用汉字数字(一、二、三……),序号后用顿号
- 当事人用全称
- 金钱给付须写明:计息本金、利率、起止时间
- 多项给付先列各项目名称和金额,再写累计金额
- 履行期限必须明确
A-7. 尾部与落款
- 诉讼费用:另起一段(不列入裁判主文),写明案件受理费及负担情况
- 迟延履行告知(有金钱给付义务时必须包含):"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上诉权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落款: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署名 → 日期用汉字数字(如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署名
第二步-B:刑事判决书起草
严格依照刑事判决书样式(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按以下顺序起草。
B-1. 标题
格式同民事,文书名称改为"刑事判决书",案号类型代字改为刑事代字。
B-2. 首部
-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名称与"公诉机关"之间不用标点、不用空格)
-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有别名/化名的括号注明)、性别、出生年月日(未成年必写)、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单位职务、住所、前科情况、强制措施情况(拘留/逮捕时间,用于折抵刑期)、现羁押处所
- 多被告人按主从关系顺序排列
- 辩护人另起一行,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指定辩护的写"指定辩护人"
- 审理经过:写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及起诉日期 → 合议庭组成 → 开庭方式 → 出庭人员 → 以"现已审理终结。"收尾
B-3. 事实部分
按四个自然段书写:
- 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 调用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Skill #4)
- 被告人供述、辩解及自行辩护意见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证据
- "经审理查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 + 定案证据及来源 + 对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
→ 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事实叙述规则:按时间顺序叙述;一人数罪的按罪行主次叙述;共同犯罪以主犯为主线叙述;集团犯罪先综述后分述。
注意: 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有重大争议时,必须先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逐项分析认证,严禁用"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笼统表述代替具体认证过程。
B-4. 理由部分("本院认为")
强制调用链:
| 步骤 | 调用的原子技能 | 目的 |
|---|
| 1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 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 |
| 2 | 法条检索(Skill #8) | 检索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
| 3 | 演绎推理(Skill #16) |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大前提,以查明事实为小前提,构建三段论 |
| 4 | 案例检索(Skill #9) | 需引用指导性案例时 |
| 5 | 法官价值判断(Skill #22) | 认定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情节 |
说理内容须涵盖:指控是否成立 →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罪名确定 → 量刑情节 → 对控辩双方法律意见有分析地采纳或驳回,并阐明理由。
裁判依据引用顺序:定罪与量刑幅度条文 → 从轻/减轻/加重条文 → 主刑条文 → 附加刑条文;法律在前,司法解释在后。
B-5. 判决结果
- 定罪判刑:"被告人×××犯××罪,判处……(主刑、附加刑)。(刑期折抵说明)"
- 定罪免刑:"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 宣告无罪:"被告人×××无罪。"
注意事项:
- 刑种写全称,不可简写(不可写"死缓",应写"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有期徒刑须写明刑种、刑期、折抵办法及起止时间
- 追缴/退赔/没收须写明名称、种类和数额
- 数罪并罚:分别定罪量刑后再决定执行刑罚,不可综合"估堆"量刑
- 多被告人按罪责主次或刑罚轻重逐人分项判处
B-6. 尾部与落款
- 上诉权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 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增写"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 落款格式同民事(审判长/审判员署名 → 汉字数字日期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署名)
第三步:全文格式合规校验
文书全文起草完成后,逐项核查以下清单。任一项不通过,返回对应段落修正后重新校验。
| 校验项 | 正确做法 | 常见错误 |
|---|
| 裁判主文序号 | 汉字数字+顿号(一、二、三、) | 用阿拉伯数字"1. 2. 3." |
| 落款日期 | 汉字数字(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 用阿拉伯数字"2024年8月29日" |
| 案号年度 | 阿拉伯数字+全角括号(2024) | 用汉字或中文括号 |
| "本院认为"后 | 逗号 | 用冒号 |
| "判决如下"后 | 冒号 | 用逗号或句号 |
| "被告辩称"后 | 逗号 | 用冒号 |
| 法律引用 | 全称+书名号+条款项序号+条文内容 | 只引序号不引内容 |
| 引用"项" | 汉字不加括号("第一项") | "第(一)项"或"第1项" |
| 诉讼费用位置 | 主文后另起一段,不列入主文 | 写进裁判主文 |
| 迟延履行告知 | 有金钱给付义务时必须包含 | 遗漏 |
| 当事人名称 | 首部、事实、主文中前后一致 | 前后不一致或使用简称 |
第四步:输出
将校验通过的完整裁判文书以纯文本呈现给用户,保持裁判文书的正式排版格式。
示例输出结构(民事):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民初×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依照《……》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示例一:民事判决书
输入
【案卷摘要】
原告供应链公司与被告贸易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月结付款。贸易公司欠款1355570.49元,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及分期还款安排,郑某签署《保证函》承担连带保证。计划书出具后贸易公司支付231884.63元,余款1123685.86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郑某承担连带责任。郑某经传唤未到庭。
【原子技能已返回结果】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
- 当事人:原告供应链公司;被告一贸易公司(法人);被告二郑某(自然人,保证人)
- 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 保证担保关系
- 诉请:①支付欠款1123685.86元及违约金;②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 程序:一审普通程序,郑某缺席
-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京0115民初34164号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争议焦点:①欠款金额是否成立;②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③郑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效力评估:
- 《产品销售合同》原件:双方无异议,采纳
- 《付款计划书》及《保证函》:双方无异议,采纳
- 付款记录:双方确认已付231884.63元,采纳
法条检索:
-
无法律冲突,适用优先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民法典》第628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
- 本案无权利冲突,仅存在违约金主张分歧;法律规范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主法优于司法解释适用,无需权利优先级判定。
演绎推理:
- 货款本金:大前提《民法典》509、626 条(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小前提合同有效、原告已履约,贸易公司认可欠付 1123685.86 元;结论支持原告本金诉请。
- 违约金标准:大前提《民法典》585 条(违约金过高可调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8 条;小前提原告已将日 1‰违约金降至 LPR 四倍,贸易公司未举证损失低于该标准;结论支持 LPR 四倍标准。
- 违约金起算:大前提《民法典》577 条(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约金);小前提贸易公司未按付款计划于 2024.11.25 支付首笔款项,法院结合事实调整起算点;结论自 2024.12.26 起算。
- 连带责任:大前提《民法典》688 条(连带保证需依约担责);小前提郑某在保证函签字承诺连带保证,无免责情形且未到庭答辩;结论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
- 本案无指导性案例引用需求,法院直接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裁判。
法官价值判断:
- 恪守合同严守,认可案涉合同 / 函件的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平衡公平原则,微调违约金起算时间,既否定违约行为,又兼顾双方利益;
- 保护债权人权益,支持合理违约金标准,认定连带保证责任,强化债权实现;
- 程序与实体并重,对郑某缺席判决,明确其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兼顾程序与实体正义。
生成文书
路由: 起诉主体为法人 → 民事。各要素完整 → 进入第二步-A。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115民初34164号
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郑某。
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与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应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应链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账款1123685.8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23685.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郑某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月结付款。贸易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1355570.49元及分期还款安排,郑某签署《保证函》承诺连带保证。计划书签订后二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主动将违约金标准降低为LPR四倍。
贸易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一年期LPR至多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应当自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的次日即2025年7月25日起算。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4月1日,供应链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供应链公司下达订单采购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款项。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违约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024年11月11日,贸易公司向供应链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截至该日欠款总金额为1355570.49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安排,首期于2024年11月25日支付。《付款计划书》下方《保证函》载明郑某同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庭审中,双方确认《付款计划书》出具后,贸易公司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了231884.63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和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涉《产品销售合同》及《付款计划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供应链公司所主张的欠付账款1123685.86元,证据充分且贸易公司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贸易公司未及时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应链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具体标准本院依法确认自2024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郑某出具《保证函》,承诺其作为案涉欠款的连带保证人,故供应链公司有权要求郑某与贸易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23685.8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23685.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00元及判决书公告费(具体金额以票据为准),由郑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XXX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格式校验:
- 主文序号汉字✓
- 落款汉字日期✓
- 案号阿拉伯数字+全角括号✓
- "本院认为"后逗号✓
- "判决如下"后冒号✓
- 迟延履行告知✓
- 诉讼费不在主文内✓
- 当事人全称一致✓
- → 通过,输出。
示例二:刑事判决书
输入
【案卷摘要】
被告人杨某1在2017至2023年间担任某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以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亿余元。经电话传唤到案,家属代为退缴245万元,诉讼中再退缴80余万元。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从犯、自首、退赃、适用缓刑等意见。
【原子技能已返回结果】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
-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某1,男,前科情况无
- 指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强制措施:(案卷未载明具体拘留/逮捕日期)
- 程序:简易转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京0114刑初679号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 争议焦点:①涉案金额是否存在交叉统计应予扣除;②是否构成自首;③能否适用缓刑
证据效力评估:
-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司电子数据、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 关于交叉统计:根据在案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两份鉴定意见书,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所得分配不影响非吸金额认定,交叉扣除依据不足
法条检索:
- 《刑法》第176条第1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演绎推理:
- 本案无权利或者法律规范冲突,仅存在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分歧,按刑法分则>总则、刑事诉讼法量刑规则适用即可,无需优先级判定。
演绎推理:
- 非吸金额认定:大前提《刑法》第 176 条、第 25 条(共同犯罪对全部金额担责);小前提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案证据能证实非吸 1 亿余元,亲属投资无扣除法定依据;结论涉案金额不予扣除,认定 1 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 自首认定:大前提《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主动到案 + 如实供述才构成自首);小前提杨某 1 电话传唤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交代犯罪事实;结论不构成自首,后续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
- 从犯认定:大前提《刑法》第 27 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小前提杨某 1 系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涉案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缓刑适用:大前提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等情形;小前提本案非吸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结论不符合缓刑条件,不予适用。
- 从宽处罚:大前提《刑诉法》第 15 条、《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可从宽);小前提杨某 1 认罪认罚、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结论依法减轻处罚。
案例检索:
- 本案无指导性案例引用需求,法院直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裁判。
法官价值判断:
- 从犯(法定减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 如实供述(法定从轻):到案后如实供述,但未第一时间交代,不构成自首
- 认罪认罚(法定从宽)
- 退赃(酌定从轻):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缓刑:结合案情,依据不足,不适用
- 综合评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十二万元
生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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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京0114刑初6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
辩护人田某。
辩护人胡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5〕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于2025年12月11日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田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杨某1担任某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集团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直接或间接向左某某、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202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1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解其本人及其母亲欧洋某某、哥哥杨某2均有投资。
二辩护人对本案指控基本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主要意见为:1.本案缺乏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人和涉案金额可能与吴某某存在交叉统计的情况,非杨某1名下的投资人及金额应予扣除;2.杨某1本人及母亲、哥哥均参与投资,相应金额应予扣除;3.杨某1认罪认罚,系从犯,接电话传唤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4.提起公诉前退赔大部分违法所得;5.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家庭困难;6.大部分吸纳资金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杨某1担任某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集团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直接或间接向左某某、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202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1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
诉讼中,被告人杨某1退缴人民币80余万元,冻结于其名下招商银行卡中。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投资人和涉案金额可能与吴某某存在交叉统计,非杨某1名下的投资人及金额应予扣除的相关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人证言、某公司电子数据、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犯罪所得分配情况不影响对非吸金额的认定,前述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杨某1构成自首的意见,杨某1主动到案后未能第一时间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在后续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杨某1哥哥投资的相应金额应予扣除及对杨某1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不足,均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起公诉前及诉讼中积极退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在案冻结及随案移送款物,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
格式校验:
- 主文序号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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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种全称✓
- 当事人一致✓
- 证据非笼统表述✓
- → 通过,输出。
原子技能调用索引
本技能在起草各段落时,按需从以下原子技能中挑选调用:
| 调用场景 | 原子技能 | 编号 | 典型调用时机 |
|---|
| 案卷初始解析 |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 | #4 | 第一步:接收案卷后 |
| 术语界定 | 法律概念理解 | #5 | 涵摄模糊时界定概念外延 |
| 争议焦点确定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 #6 | 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开始前 |
| 找法 | 法条检索 | #8 | 理由部分撰写前 |
| 找类案 | 案例检索 | #9 | 需引用指导性案例时 |
| 证据检验 | 证据效力评估 | #12 | 事实部分证据认定环节 |
| 法律关系定性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 #6 | 案由确认、理由部分定性 |
| 事实与理由部分 | 演绎推理 | #16 | 理由部分逐项论证 |
| 出现法条或者权利冲突时 |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 | #20 | 法条冲突或权利冲突时 |
| 量刑/裁量 | 法官价值判断 | #22 | 刑事量刑、民事利益衡量 |
技能的边界与排障指南
本技能不做的事:
- 不替代法律检索系统,主要调用
法条检索 获取法条,自身不内置法条库
- 不自行创造事实,依赖案卷材料和
证据效力 的分析结果
- 不生成非裁判文书类法律文件(合同、律师函等不在范围内)
- 不处理非中国大陆法域的文书
- 暂时仅支持民事、刑事裁判文书
注意:
遇到以下任一情形时,严禁盲猜裁断,必须暂停起草,调用对应原子技能得出客观结论后方可继续:
- 原被告主张矛盾且均有证据支持
- 关键证据三性存疑
- 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争议
- 法条之间存在适用冲突
- 案卷材料不足 → 向用户返回一个"信息缺失清单"
法条检索 无结果 → 在文书对应位置标注"【待补充:需检索×××相关法律依据】"
证据效力 无法判断 → 写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并说明理由
所有裁判文书标题均不得加粗,“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顶格书写;争议焦点用 “一、××× 问题” 表述,也不加粗。
在“判决如下”前面应有一串引用的法律条款,格式为:据此,依照xxx(此处应填充相关法条),判决如下:
常见错误及改正方法:
| 错误现象 | 原因 | 改正方法 |
|---|
| "本院认为"后用了冒号 | 混淆标点规则 | 改为逗号 |
| 主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 混淆数字用法 | 改为汉字(一、二、三、) |
| 案号年度用了汉字 | 混淆数字用法 | 改为阿拉伯数字 |
| 只引法条序号不引内容 | 遗漏引用要求 | 补充条文全文 |
| 缺少迟延履行告知段 | 遗漏强制告知 | 检查是否有金钱给付判项,有则补充 |
| 刑事文书用笼统表述认证证据 | 认证不具体 | 对证据逐一或分类分析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