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privilege-log-review-zhou210712 |
| title | /privilege-log-review |
| description | 证据三性审查——对证据清单进行首轮审查,做出明显的 合法性/关联性判断并标记需要律师审查的疑难项目。 当用户说"审查证据清单"、"证据三性审查"、 "检查这些证据的可采性"或有证据清单需要在质证前审核时使用。 |
| author | zhou210712 |
| author_url | https://github.com/zhou210712/claude-for-legal-ZH/tree/main/litigation-legal/skills/privilege-log-review |
| license | Apache-2.0 |
| version | 0.1.0 |
| execution_mode | open |
| jurisdiction | cn |
| practice | litigation |
| language | zh |
/privilege-log-review
- 加载
~/.claude/plugins/config/claude-for-legal/litigation-legal/CLAUDE.md → 审查规程。
- 遵循以下工作流和参考材料。
- 对每个条目:明显可采 / 明显不可采 / 需要律师审查。标记理由。
- 输出:附带标记的已审查证据清单。律师在质证前审查所有标记。
证据三性审查
目的
证据审查有三种条目:明显具有可采性的、明显不具有可采性的、以及需要判断的。本技能筛查前两种,使律师的时间完全用于第三种。
这是首轮审查。律师审查每个标记。无例外。
中国法下的证据审查框架
中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核心是三性审查:
- 真实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复制品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关联性——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种类)
[法条原文]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106条(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
[法条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条原文]
非法证据排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条原文]
加载上下文
~/.claude/plugins/config/claude-for-legal/litigation-legal/CLAUDE.md → 审查规程。
判断
三态规则。本技能绝不沉默地决定主观性判断标准不满足。 在任何不确定的判断上——合法性存疑、关联性边界模糊——技能保留"待审查"标记并添加 ⚠️ 标记给律师。错误地标记为可采是单向门;过度标记由律师在审查中纠正(双向门)。倾向可恢复的错误。
明显可采(✅)——保留,不标记
- 原件或经核对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
- 来源合法、形式合规的证据
- 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
-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不确定——保留但标记(✅ + ⚠️)
以下为默认情况。技能不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排除证据。示例:
- 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真实性存疑。保留;标记律师判断。
- 未经对方同意制作的录音录像——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可采。保留;标记律师判断。
- 关联性边界模糊——可能相关也可能无关。保留;标记。
- 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构成"因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无异议"?《民事诉讼法》第65条
[法条原文]。保留;标记律师判断。
- 证人证言中的传闻——证明力判断而非可采性判断。保留;标记。
每个标记记录具体的开放问题和证据的两面,使律师无需从头阅读即可决定。
明显不可采(❌)——建议排除,但标注评估理由
-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获取
-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获取
- 与待证事实完全无关
- 经鉴定确认的伪造证据
如果任何一项是临界的——录制内容是否构成严重侵害——则属于不确定,不是❌。
工作流
步骤1:格式检查
证据清单是否包含必要字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