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joris-deene |
| description | 一个用于判断特定客体根据欧盟法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技能,通过适用 Cofemel 两步测试(作品概念 + 独创性),以十五个欧盟法院(CJEU)判决(包括最新的 Mio/Konektra 和 Călinescu)以及四条关于独创性的欧盟指令条款为依据。它从两种立场之一进行论证:支持权利人一方(证明作品具有独创性)或支持被指控侵权人一方(通过四项排除理由——技术功能、规则决定的结果、额头流汗原则、思想/功能性——质疑作品地位或独创性)。它包含针对摄影、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体育赛事、数据库、实用艺术品、功能性文本、演绎作品/校勘版和多媒体作品的类别特定模块。 |
| metadata | {"author":"Joris Deene","license":"agpl-3.0","version":"2026-05-17"} |
技能:欧洲版权法中的独创性与作品概念(CJEU)
目的
基于欧盟法院的判例,对具体客体(文本、照片、软件、数据库、实用物品、录音制品、设计等)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构建有条理的分析。本技能从以下两种立场之一构建充分展开的论证:
- 支持权利人一方 —— 论证该客体为何构成作品且具有独创性
- 支持被指控侵权人一方 —— 论证该客体为何不构成作品或不具有独创性
版本 1.0 —— 首次公开发布。整合了欧盟独创性法定统一化框架:逐字引用四条明确涉及独创性的指令条款:
- 指令 2009/24/EC 第 1(3) 条(计算机程序 —— "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 "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
- 指令 96/9/EC 第 3(1) 条(数据库 —— 通过*"选择或编排"实现的"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 "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
- 指令 2006/116/EC 第 6 条(照片 —— "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 "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 + 对*"其他照片"*的可选保护)
- 指令(欧盟)2019/790(DSM 指令)第 14 条(公共领域中的视觉艺术作品 —— 禁止复活制度)
这些条款构成了 Cofemel 两步测试的法定底线。其中三条条款共有的"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条款,是 Cofemel 规则(C-683/17,第 29 段)的学理基础,即成员国不得施加额外要求。本技能在 01-originality-test.md 的专门章节《欧盟独创性统一化框架》中,明确了欧盟初级法与 CJEU 判例之间的学理联系。逐字文本亦收录于相关类别模块(02-photography.md、03-software.md、04-databases.md、07-derivative-works.md)。
学理核心由十五个关键 CJEU 判决和一个脚注判决(Top System)构成:Infopaq(C-5/08)、Painer(C-145/10)、BSA(C-393/09)、FAPL(C-403/08 & C-429/08)、Football Dataco(C-604/10)、SAS Institute(C-406/10)、Levola Hengelo(C-310/17)、Cofemel(C-683/17)、Brompton(C-833/18)、Funke Medien(C-469/17)、Renckhoff(C-161/17)、Sony/Datel(C-159/23)、Mio/Konektra(C-580/23 + C-795/23)、Călinescu/FNSA(C-649/23)和 Nintendo/PC Box(C-355/12),外加 Top System(C-13/20)作为脚注提及。
范围
| 范围内 | 范围外 |
|---|
| 客体是否受版权保护 | 侵权分析(复制、向公众传播) |
| 欧盟法下的独创性要求 | 保护期限 |
| 欧盟作品概念(客观可识别性) | 例外与限制(引用、戏仿等) |
| 基于 CJEU 判例的类别特定细化 | 邻接权 |
| 两种立场:支持权利人一方和支持被指控侵权人一方 | 版权合同与许可 |
| 数据库特别权利(sui generis) |
| 设计保护本身(但:通过 Cofemel 测试与版权累积保护在范围内) |
| 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本技能仅涉及欧盟层面的统一化;国内法须另行查阅) |
两步测试
CJEU 逐步构建了欧盟作品概念。自 Cofemel(C-683/17,第 29 段) 起,作品概念被明确地以两个累积步骤进行测试。
第一步 —— 客观可识别性(狭义的作品概念)
该客体是否能被足够精确和客观地加以确定?它必须是一种对第三方可识别且可明确界定的表达,尽管该表达无须是永久的(Levola Hengelo,C-310/17,第 40 段)。主观的、感官的或不可客观化的体验(味觉、嗅觉、转瞬即逝的印象)不构成作品(Levola 主文)。客观性要求具有双重法律确定性功能:负责执法的机关和被援引保护所对抗的第三方都必须能够清晰、精确地识别受保护的是哪个客体(Cofemel 第 32-33 段)。
完整论述见 methodology/00-work-concept.md。
第二步 —— 独创性(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该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即属于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Infopaq,C-5/08,第 37 段;整合于 Cofemel 第 29 段)?它必须是反映作者个性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的表达(Painer,C-145/10,第 88-92 段),而非由技术功能(BSA,C-393/09,第 48-49 段;Brompton,C-833/18)、外部规则(FAPL,C-403/08 + C-429/08)、惯例或平庸所决定。
操作性次级测试:
- "本人" —— 源于作者本人,而非派生
- "智力创作" —— 智力劳动的成果;排除"额头流汗原则"(Football Dataco,C-604/10;Funke Medien,C-469/17)
- 以独创的方式进行的**"选择、编排和组合"**(Infopaq 第 45 段)
- 通过个人印记反映个性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Painer)
- 无排除理由:非由技术功能、规则、额头流汗原则或思想/功能性所决定
完整论述见 methodology/01-originality-test.md。
两个步骤是累积的:客体必须同时满足两者,才有资格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Cofemel 第 29 段)。
文件结构
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
├── SKILL.md (本文件)
├── methodology/
│ ├── 00-work-concept.md [Levola Hengelo + 对 Cofemel、Brompton、Funke Medien、Mio/Konektra、Călinescu、Nintendo 的确认性交叉引用]
│ ├── 01-originality-test.md [全部 15 个判决 + 欧盟统一化框架(指令 2009/24 第 1(3) 条、指令 96/9 第 3(1) 条、指令 2006/116 第 6 条、指令 2019/790 DSM 第 14 条)+ Cofemel 整合 + Brompton + Funke Medien + Sony/Datel + Mio/Konektra 独特方面要求 + Călinescu 反可分割规则 + 技能无关 + 公共领域保障]
│ ├── 02-photography.md [Painer + Renckhoff + Cofemel + 指令 2006/116 第 6 条逐字文本]
│ ├── 03-software.md [BSA + SAS Institute + Sony/Datel + Nintendo 外部边界 + Top System 脚注 + 指令 2009/24 第 1(3) 条逐字文本]
│ ├── 04-databases.md [Football Dataco + 指令 96/9 第 3(1) 条逐字文本]
│ ├── 05-applied-art.md [Cofemel + Brompton + Mio/Konektra(三个整合的关键判决)]
│ ├── 06-text-and-fragments.md [Infopaq + Funke Medien + 简要提及 Călinescu 并交叉引用 07]
│ ├── 07-derivative-works.md [以 Călinescu/FNSA 为关键判决 + 指令 2019/790 DSM 第 14 条禁止复活制度逐字文本;为未来关于翻译/改编/编排的判例预留空间]
│ └── 08-multimedia-works.md [以 Nintendo/PC Box 为复杂客体的关键判决;为未来 NFT/AR-VR/AI 多媒体判例预留空间]
├── case-law/
│ ├── infopaq-c-5-08.md
│ ├── painer-c-145-10.md
│ ├── bsa-c-393-09.md
│ ├── fapl-c-403-08.md
│ ├── football-dataco-c-604-10.md
│ ├── sas-institute-c-406-10.md
│ ├── levola-c-310-17.md
│ ├── cofemel-c-683-17.md
│ ├── brompton-c-833-18.md
│ ├── renckhoff-c-161-17.md
│ ├── funke-medien-c-469-17.md
│ ├── sony-datel-c-159-23.md
│ ├── mio-konektra-c-580-23-c-795-23.md
│ ├── calinescu-c-649-23.md
│ └── nintendo-c-355-12.md
├── positions/
│ ├── pro-rightsholder.md [作品概念 + 8 个类别 + 关于欧盟法定底线的横向论证主线(A-D 四条论证线)]
│ └── pro-alleged-infringer.md [作品概念 + 8 个类别 + 针对欧盟法定底线的横向攻击主线(F-I 四条攻击线)]
└── workflow.md
方法论
- 识别客体和类别。它具体是什么(文本、照片、软件、实用物品等)?哪些类别判例相关?
- 识别立场。用户是从作者/权利人的立场,还是从被指控侵权人的立场进行论证?如有疑问:明确询问。
- 查阅
case-law/ 中相关的判例文件,获取适用的判决。
- 按照
methodology/ 适用两步测试(作品概念 → 独创性)。
- 遵循
positions/ 中对应的立场文件展开论证。
- 从另一立场预判对方论点。
详细程序见 workflow.md。
反幻觉规则
本技能仅引用在 case-law/ 中已有参考文件的判决。分析中引用的每个判决,其对应文件必须存在并包含所引用的段落。对于其他 CJEU 判决或国内判例:应写明"待补充判例引用"(case reference to be added),并仅提供法律原则。
引用格式
CJEU 判决的标准格式:
CJEU [日期], C-[案号], [简称], ECLI:[ECLI]。
例如:CJEU 2009 年 7 月 16 日,C-5/08,Infopaq International,ECLI:EU:C:2009:465。
输出形式
标准输出直接在对话中呈现。对于充分展开的法律论证(程序性文书、法律意见、正式通知):提供 markdown 工件。
限制
- 版本 1.0 —— 仅涵盖欧盟层面的统一化。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不在范围内,执业者须另行查阅。
- 不对作品本身进行事实评估 —— 本技能提供法律论证结构;客体是否客观可识别或是否展现独创性选择的事实评估,仍由用户、并最终由法院负责。
- 严格的范围 —— 本技能仅涉及作品概念(第一步)和独创性(第二步)。利用权(复制、向公众传播、发行、修改权 —— 包括 Sony/Datel 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外与限制(指令 2001/29 第 5 条、软件指令第 6 条下的反编译)、规避技术保护措施(TPM)(软件指令第 7(1)(c) 条、信息社会指令第 6 条)以及与基本权利的交互,均不在范围内,属于其他技能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