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testament-formality-checker |
| description | testament-formality-checker — 遗嘱形式审查/家族信托架构/税务筹划。适用情形:用户说"testament-formality-che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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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gument-hint | 业务要素 关键参数 |
| legal_frame | cn-mainland |
| last_reviewed | 2026-01-01T00:00:00.000Z |
| version | 1.0.0 |
| risk_level | high |
| trigger_phrases | ["检查","财富传承","信托","遗嘱","继承"] |
数据源与判断框架引用
本 skill 引用场景级配置 ../../CLAUDE.md。
来源标注规范([YD]/[WKL]/[BD]/[GOV]/[model])参见场景级 references/ 目录。
核心概念
遗嘱形式审查是继承法律实务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决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1144条)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法律要件: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这是《民法典》对原《继承法》的重大修改——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非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可以在立公证遗嘱后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不可撼动性"被取消了。
各类型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如下: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和年、月、日;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使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须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见证人的适格性是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了三类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共同经营合作的人等)。见证人须全程在场见证,不能中途退场或事后补签。见证人的人数须满足"两个以上"的要求——两个见证人是最低要求,实践中建议安排三个见证人以备不测。
工作流程
第一步:遗嘱形式要件全面审查
- 确认遗嘱类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
- 对自书遗嘱:检查是否为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笔迹鉴定可能是必要手段;检查是否有遗嘱人亲笔签名;检查是否注明了年、月、日;检查日期格式是否明确(如"2026年6月14日"而非"6月14日")
- 对打印遗嘱:检查是否每页均有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缺少任一页的签名可能导致该页内容无效
- 对录音录像遗嘱:检查是否有两个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出现并口述姓名和日期;检查录音录像是否连续完整,是否存在剪辑痕迹
- 对代书遗嘱:检查代书人是否为两个见证人之一;检查代书内容是否经遗嘱人口述并当众书写;检查是否逐页注明年月日
第二步:遗嘱内容合法性审查
- 审查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是否处分别人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公司法人财产等)——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 审查遗嘱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为违法目的(如要求继承人为某种违法行为)
- 审查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包含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 审查是否保留了必留份——遗嘱是否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简称"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必留份部分无效
- 审查是否为胎儿保留了继承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
- 审查附义务遗嘱: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三步:遗嘱主体适格性审查
- 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 审查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痴呆、精神疾病、意识障碍、重度抑郁症等影响判断能力的情形
- 收集立遗嘱人的医疗记录:查看立遗嘱前后一段时间内是否存在住院记录、诊断出影响认知能力的疾病
- 对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但须注意立遗嘱人去世后将无法进行行为能力的直接鉴定
- 审查见证人是否适格:见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是否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见证人是否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 对有利害关系嫌疑的见证人,深入调查其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夫妻关系、近亲属关系等)
第四步:多份遗嘱协调与冲突解决
- 收集立遗嘱人可能立下的全部遗嘱,逐份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 确认各份遗嘱的日期排序:以立遗嘱人最后签署的遗嘱为准(不再区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的效力高低)
- 对内容不冲突的部分,各份遗嘱可以并存——如一份遗嘱处分不动产,另一份遗嘱处分银行存款
- 对内容冲突的部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前一份遗嘱中被后一份覆盖的内容视为被撤回
- 注意遗嘱撤回的默示形式:立遗嘱人立新遗嘱的,视为对旧遗嘱的撤回;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立遗嘱人故意销毁自书遗嘱(未找到原件)的,视为撤回——但须注意销毁的证明责任较高,不能简单以遗失推定销毁
第五步:遗嘱效力评估与风险提示
- 综合形式和实质审查结果,对遗嘱效力出具五级评估结论:完全有效、细小瑕疵但不影响效力、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效力待定(须补充证据)、无效
- 对存在细小瑕疵的遗嘱,评估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效力的可行性(如见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录像、笔迹鉴定结论)
- 对部分无效的遗嘱,明确无效部分和有效部分的边界,评估有效部分是否可以独立执行
- 对效力待定的遗嘱,列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清单和建议的调查方向
- 出具《遗嘱形式审查意见书》,将审查结论、法律依据、风险评估和改进建议以书面形式呈现
输出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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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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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自动填写]
遗嘱类型:[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
见证人:[N位/姓名]
日期标注:[有/无/年月日齐全]
签署情况:[符合要求/部分瑕疵/缺失]
内容合法性:[全部合法/部分瑕疵]
效力结论:[有效/部分有效/效力待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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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决策门
以下情形须移交专业律师:
- 遗嘱形式要件存在明显瑕疵,需要通过法院确认遗嘱效力(确认之诉)
- 多份遗嘱并存且内容严重冲突,继承人之间对遗嘱选择存在争议
- 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存在严重争议,需要司法鉴定或多方证据补强
- 遗嘱涉及境外资产或受境外法律管辖(如立遗嘱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境外居留权)
- 遗嘱被质疑为伪造、篡改,需要笔迹鉴定或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 存在疑似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
- 遗嘱未为"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面临特留份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