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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ctive-reasoning
当需要从一个或多个具体案例、判决、事实模式中提炼、总结出一般性法律规则、裁判规则或法律原则时,触发此技能。典型触发场景包括:用户要求从系列案例中归纳裁判要旨、从个案中提炼可推广的法律命题、从多个事实模式中识别共同法律规则、构建类案检索的裁判规则摘要、以及从实务判例中总结司法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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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需要从一个或多个具体案例、判决、事实模式中提炼、总结出一般性法律规则、裁判规则或法律原则时,触发此技能。典型触发场景包括:用户要求从系列案例中归纳裁判要旨、从个案中提炼可推广的法律命题、从多个事实模式中识别共同法律规则、构建类案检索的裁判规则摘要、以及从实务判例中总结司法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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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SOC 职业分类
分析法律规范的目的、价值导向,以及事实应如何进入规范评价,判断涵摄的限度,需要适当区别于法律解释中的规范目的解释。
当用户需要查找与当前法律问题相关的类似案例、相关判决、裁判规则时触发此技能。典型触发场景包括:用户明确要求查找类似案例或判例;需要通过既往裁判支撑法律论点;进行案件预判需要参考同类判决;撰写法律文书需要引用权威案例;分析某一法律问题的司法实践趋势;对比不同法院、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的裁判立场。关键词包括但不限于:类似案例、相关判决、判例检索、裁判规则、同类案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观点、裁判要旨等。
生成标准化法律检索报告,适用于案例检索、法条检索、类案分析等法律研究场景。当用户需要进行行业或专业分析、预测裁判结果、复核法律依据的有效性、确认请求、抗辩主张的法律依据、分析司法实践倾向等任务时使用。支持诉讼方案评估、庭审准备、合规审查、法律培训等各类法律实务场景。
当AI智能体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检索到具体法律条文后,需要对该法条进行效力验证时触发此技能。 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智能体引用任何法律条文作为推理依据前; 2. 用户提供法条要求分析其适用性时; 3. 多个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冲突需要判断优先适用时; 4. 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存疑(可能已被修订、废止)时; 5. 需要确认某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时; 6. 跨层级、跨区域法律规范适用产生疑问时。 本技能确保智能体引用的每一条法律规范均为现行有效、层级正确、与上位法及同位法无冲突, 从而保障法律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辅助中国大陆行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根据一段行政案情,按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并形成倾向性裁量结论。
当AI智能体需要处理以下情形时触发本技能: 1. 当前案件/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法律漏洞); 2. 需要参考已有判例、相似案件或相近法律规范来推导当前问题的处理方案; 3. 用户明确要求"参照""比照""类推适用"某一规范或案例; 4. 在法律论证中需要以"相似案件相似处理"(Like cases should be treated alike)原则支撑结论; 5. 需要评估两个或多个案件/规范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以判断能否进行类比; 6. 在合同解释、侵权责任认定、行政处罚裁量等场景中,需要借助类似情形的处理经验形成论证。 本技能的核心是:识别相似性基础(tertium comparationis),论证类比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合理的法律结论。
| name | inductive-reasoning |
| description | 当需要从一个或多个具体案例、判决、事实模式中提炼、总结出一般性法律规则、裁判规则或法律原则时,触发此技能。典型触发场景包括:用户要求从系列案例中归纳裁判要旨、从个案中提炼可推广的法律命题、从多个事实模式中识别共同法律规则、构建类案检索的裁判规则摘要、以及从实务判例中总结司法适用标准。 |
| 项目 | 内容 |
|---|---|
| 能力编号 | 17 |
| 能力名称 | 归纳推理 |
| 核心功能 | 从具体案例中提炼、抽象出一般性法律规则或裁判规则 |
| 推理方向 | 从特殊到一般(自下而上) |
| 互补能力 |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类比推理(从特殊到特殊) |
| 输入 | 一个或多个具体案例(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
| 输出 | 一般性法律规则/裁判规则/法律命题,附置信度与适用边界 |
| 典型用户 | 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法律AI系统 |
| 风险等级 | 高(归纳结论的过度概括可能导致错误适用) |
重要提示: 归纳推理所得出的"一般规则"是对既有案例裁判逻辑的学理总结,不等同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归纳结论的效力取决于样本案例的权威性、代表性和数量充分性。在非判例法体系(如中国大陆)中,归纳所得规则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指导性案例制度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应当参照"。使用者应始终核实归纳结论是否与现行成文法一致,并注意归纳结论的适用边界。
一种从特殊到一般的或然性推理技能,适用于判例法体系。在没有现成法律规则对号入座时,从具体判例中归纳提炼一般性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质上具有立法活动的性质。遵循"数量越大越好、范围越大越好、个体差异越大越好"的归纳原则,通过系统性分析多个判例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构建具有高度概然性但非绝对确定性的法律论证。
标准输出格式:
大前提:归纳所得法律规则
- [条件1:行为要件,如"故意且无正当权利"]
- [条件2:对象要件,如"他人已建立控制的财产"]
- [条件3:结果要件,如"剥夺他人可得利益"]
Rule-Based Explanation: [以"相似性-差异性-规则适用"三层结构展开] 4. 相似性建立:先例[案名]与本案在[关键维度]具有相关相似性——[具体说明] 5. 差异性排除:对方可能援引的[相反判例]与本案存在关键差异——[具体说明,强调该差异使相反判例不适用] 6. 规则适用:本案事实满足上述规则的第[条件X]——[具体论证],故应产生[法律效果]
待决案件(Young v. Hitchens 变体): 原告在公海使用渔网捕鱼,渔网即将合拢时,被告驾船进入网内,捕获鱼群后驶离。
候选先例: 支持性先例:Keeble v. Hickeringill(诱鸭池塘案)
步骤1:确定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被告在原告即将完成捕获时介入,是否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步骤2:相似性分析(以Keeble案为类比基础)
| 比较维度 | Keeble案(先例) | Young案(待决) | 相关性评估 |
|---|---|---|---|
| 原告行为 | 在自有土地经营诱鸭池塘获利 | 在公海使用渔网捕鱼 | 高相关(均为合法获取资源的经营性活动) |
| 被告行为 | 故意鸣枪惊走鸭群 | 驾船进入网内捕获鱼群 | 高相关(均为故意干扰他人获取资源) |
| 资源状态 | 鸭群已在原告控制范围内(池塘) | 鱼群即将被网捕获(网即将合拢) | 极高相关(均为原告即将取得控制) |
| 损害结果 | 原告丧失可预期收益 | 原告丧失可预期渔获 | 高相关(均为可得利益损失) |
| 关键差异 | 土地私有 vs 公海开放 | 需评估:是否构成关键性差异 |
步骤3:规则归纳
从Keeble案可归纳规则: 资源获取保护规则:当权利人通过合法手段即将取得对资源的控制,且该控制具有可合理预期性时,第三人故意干扰该获取过程,导致权利人丧失可得利益的,构成侵权。
步骤4:差异性评估
对方可能主张的区分点:
步骤5:论证构建 己方论证: 正如Keeble案中法院保护原告对即将捕获鸭群的合理预期,本案中被告在渔网即将合拢时介入,破坏了原告通过合法劳动即将建立的排他性控制。两案的核心相似性在于:原告均已通过实质性投入建立了对资源的'准控制'状态,被告的故意干扰均导致原告丧失可合理预期的收益。公海的开放性不能成为破坏他人即将完成合法捕获的理由,否则将鼓励'搭便车'行为,损害资源利用效率。
对方论证: "根据Pierson v. Post案,单纯的追捕行为不产生财产权,本案中渔网未完全合拢,原告尚未取得鱼群所有权,故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反驳构造(构造荒谬类比): "按照对方的逻辑形式:'只要资源尚未被物理完全控制,他人即可介入夺取'。那么,假设矿工即将挖出金矿,他人可以在最后一步前将其推开并夺取金矿;或农夫即将收割庄稼,他人可在收割前一夜偷走全部作物。这显然违背法律正义。因此,对方的类比忽略了'即将完成控制的合理预期'这一关键要素,属于过度延伸判例。"
完整示例(原被告论证)
输出(原告方):
一个人通常构成盗窃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其故意且未经同意占有他人财产。
- 该财产对所有人具有经济价值,并被视为个人财产。
基于规则的解释:
相似性建立:Keeble案与本案在核心法律要素上具有高度相关相似性。先例中,原告通过投资建设诱鸭池塘,建立了对鸭群的排他性控制(鸭群已在池塘范围内,具有可预期捕获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渔网作业,同样建立了对鱼群的排他性控制(网即将合拢,鱼群已被限定在特定空间,捕获具有必然性)。两案的核心相似点在于:原告均通过实质性投入建立了对资源的即将完成的控制状态,该状态具有经济价值和合理预期性。
差异性排除(针对Pierson案):对方可能援引Pierson案主张"未完全控制即无权利"。然而,Pierson案与本案存在关键性差异:Pierson案中,原告对狐狸仅有追捕意图,狐狸仍处于自由逃窜状态,无任何排他性控制建立;本案中,渔网即将合拢,鱼群已被物理限定在特定空间,原告的控制状态已达**"准占有"(imminent possession)**层级。Pierson案的规则仅适用于"单纯追捕"情境,不适用于"即将完成控制"情境。
规则适用:本案事实满足盗窃构成的核心要件——被告在原告即将完成控制时故意介入,无正当权利夺取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群,导致原告丧失可得利益。渔网即将合拢的状态已使鱼群构成原告的"准财产",被告行为符合上述规则的全部条件。
结论:被告构成盗窃。
输出(被告方):
一个人通常构成盗窃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其非法侵占属于他人的财产。
- 该财产被视为有形财产,且已被所有人取得占有。
基于规则的解释:
相似性建立:Pierson案与本案在"占有成立时点"问题上具有相关相似性。先例中,法院明确:野生动物在被实际捕获前不构成任何人的财产,单纯追捕不产生法律权利;本案中,鱼群在渔网完全合拢前仍处于开放海域,原告尚未建立物理控制,被告介入时鱼群尚为无主物。
差异性排除(针对Keeble案):对方可能主张Keeble案的"干扰经营活动"规则。然而,Keeble案与本案存在关键差异:Keeble案中,鸭群已在原告私有土地上的池塘内,属于原告排他性控制空间;本案中,渔网虽即将合拢,但网内仍为开放海域的一部分,公海的开放性否定了任何排他性权利的预先成立。此外,Keeble案涉及固定设施(池塘),本案涉及流动资源(公海鱼群),地理开放性构成根本差异。
规则适用:本案事实不满足盗窃构成的核心要件——"属于他人的财产"。鱼群在被告捕获时仍处于开放海域,原告的渔网"即将合拢"仅表明预期控制,而非法律上的占有。根据Pierson案确立的"先占原则",野生动物的财产权成立于实际捕获之时,而非追捕过程中。被告行为虽有不道德之处,但未违反财产法上的盗窃构成要件。
结论:被告不构成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