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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生成——接收案件事实描述,调用8个原子能力,生成格式规范、论证严密的完整刑事判决书。 适用情形:用户要求"起草判决书"/"生成裁判文书"/"根据案卷写文书"。 核心流程:事实提取→概念理解→争议识别→法条检索→案例检索→演绎推理→格式适用→术语规范。 注意:本skill是刑事一审判决书专用模板,GCL不涉及实际司法文书输出,此skill仅作框架参考。
法律文书格式适用——起草格式规范的民事/刑事判决书,或识别文书类型并套用对应格式。 适用情形:起草判决书/生成裁判文书/写民事判决书/写刑事判决书。 核心:识别民事vs刑事→按七段式顺序起草→在需要处调用对应原子技能。 这是GCL各场景的文书输出层,与judgment-document-generation互补(后者专注刑事+8步流程,前者覆盖民刑+分段落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摘要——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结构化摘要。 适用情形:用户要求做摘要/提炼要点/生成裁判要旨/提取案件信息。 核心:六要素框架(案件信息+事实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结论结果+说理过程),忠实原文,区分文书类型。 禁用:不得添加原文未载明的事实/观点/结论,不得出现主观评价性措辞。
基于 SOC 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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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e | insider-trading-investigation |
| description | 内幕交易调查应对。 协助上市公司高管、券商、PE应对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信息认定标准、敏感期交易识别、罚没金额计算、听证程序应对,配套刑事辩护衔接。 |
| last_reviewed | 2026-06 |
| version | 1.0.0 |
| upgrade_threshold | 进入刑事程序立即移交专业律师 |
| legal_frame | cn-mainland |
| trigger_phrases |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内幕交易","信披违规","证监会调查","商业贿赂","反腐合规","反商业贿赂合规"] |
| legal_sources | [{"nam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订)","effective_date":"2022-08-01"},{"name":"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修订)","effective_date":"2020-03-01"},{"name":"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effective_date":"1996-11-15"}] |
数据源标注: 本技能引用场景级数据源标注规则——[YD]元典MCP、[WKL]裁判文书网/无讼、[BD]北达检索、[GOV]政府平台、[web]网络搜索、[model]模型推理(须核实)。关键结论须多源交叉验证。
判断框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修订)第51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第53条(内幕交易禁止)、第191条(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核心,叠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指引》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本技能适用于以下情形: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 内幕信息认定(证券法第52条)
│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业务重大变化(并购/重组/分红/亏损/重大合同)
│ ├── 尚未公开(未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交易所平台披露)
│ └── 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价格敏感信息)
│ └── 典型内幕信息清单见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81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证券法第51条)
│ ├──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控人)
│ ├──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 ├── 由于职务/职责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中介机构/监管人员)
│ ├── 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非法获取型内幕交易)
│ └── 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
├── 交易行为认定
│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
│ ├── 泄露内幕信息
│ └──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免责抗辩
├── 事前已制定并执行合规交易计划(Rule 10b5-1类似计划)
├── 交易基于已公开信息(非内幕信息驱动的交易)
├── 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因果关系
└── 已尽合理注意但仍不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 = 内幕信息形成日至公开日]
├── 内幕信息形成日
│ ├── 并购重组类:筹划动议初始之日/首次接触/第一次会议
│ ├── 业绩类:财务数据基本确定之日/董事会通过之日
│ ├── 重大合同类:合同谈判取得重要进展之日/签署意向书之日
│ └── 其他:事项启动/方案形成/关键决策时间点
├── 内幕信息公开日
│ ├── 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交所/深交所官网)披露
│ ├── 在公司官网/主流财经媒体同步披露
│ └── 注意:信息被市场「消化」可能需要时间(一般次日开盘)
├── 关键时间点分析
│ ├── 买入时间点 vs 信息形成时间点
│ ├── 买入时间点 vs 信息泄露时间点
│ └── 卖出时间点 vs 信息公开时间点
└── 异常交易行为识别
├── 敏感期内显著放大的交易量
├── 敏感期内的单向集中买入/卖出
├── 与历史交易模式明显不符
└── 利用杠杆/衍生产品放大内幕信息收益
[内幕交易罚没——证券法第191条]
├── 行政罚款
│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1-10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万:50万-500万罚款
│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直接负责主管+直接责任人员20万-200万罚款
├── 违法所得计算
│ ├── 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价 - 买入价 = 差额
│ ├── 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信息公开后未卖出:按基准日收盘价计算拟制收益
│ └── 双向交易的对冲收益核减
├── 刑事处罚(刑法第180条)
│ ├── 情节严重的
│ │ ├── 交易额>50万 / 获利或避损>15万 / 多次交易
│ │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1-5倍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 交易额>250万 / 获利或避损>75万
│ └── 5-10年有期徒刑 + 1-5倍罚金
└── 市场禁入
├── 情节严重:5-10年市场禁入
└── 情节特别严重:终身市场禁入
[阶段一:调查初始阶段(收到问询/调查通知后72小时内)]
步骤1:信息排查与法律评估
├── 确认调查范围(涉及的证券品种、时间段、人员)
├── 排查所有相关人员的交易记录
└── 初步判断是否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步骤2:证据保全
├── 留存所有交易决策过程的书面记录
├── 保全通信记录(电话/邮件/即时通讯)
└── 收集交易计划/授权文件(如有)
步骤3:人员管理
├── 知情人员最小化
├── 通知相关员工合法合规配合调查
└── 避免员工自行销毁证据(可能构成妨碍调查)
[阶段二:配合调查阶段]
步骤4:回复调查问询
├── 如实陈述交易事实(交易时间/数量/价格/账户)
├── 提供交易理由(合理解释:生活费/学费/偿还贷款/其他)
├── 提供内幕信息获取情况(何时/何地/从何人/何种方式)
└── 注意:陈述须前后一致、真实可靠
步骤5:申辩要点准备
├── 重点一:当事人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 ├── 证明未参加相关会议/未收到相关文件
│ └── 证明与信息源无接触/无信息传递关系
├── 重点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因果关系
│ ├── 证明交易依据公开信息/已有交易计划
│ └── 证明交易是正常投资决策的一部分
└── 重点三:内幕信息不构成「重大性」
├── 证明信息在交易时已部分公开
└── 证明信息不构成价格敏感
[阶段三:行政处罚应对]
步骤6:听证程序应对
├── 收到预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申请听证
├── 准备听证陈述意见(法律论证+事实论证)
└── 可申请证人/专家出席
步骤7:行政复议/诉讼防御
├── 复审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 评估诉讼策略(行政行为合法性+量罚合理性)
[建立内幕交易合规屏障]
├── 事前制定交易计划
│ ├── 在非敏感期预设交易的时点/数量/价格条件
│ ├── 经合规部门审批并备案
│ └── 计划一旦设定,不得在敏感期内修改
├── 窗口期管理
│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为禁止交易窗口期
│ ├── 重大信息公告前不得交易
│ └── 董监高交易须提前报备
└── 交易清单管理
├── 建立公司证券的受限交易清单(Restricted List)
├── 建立内幕信息项目的观察清单(Watch List)
└── 交易前须经合规部门核查
出现以下情形,将案件移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