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capital-contribution-contract-review |
| description | 出资合同 / 股东出资协议专项审查: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出资特有的出资主体与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货币 / 非货币:实物 / 知识产权 / 股权 / 债权等)、认缴与实缴及出资期限、出资评估作价与权属转移、 出资不实 / 抽逃出资责任、违约与失权、公司治理衔接(章程 / 协议优先)等条款。 由 review 技能在识别为出资 / 增资 / 股东 / 发起人协议时编排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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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invocable | false |
出资合同审查(类型专项)
定位:出资合同(亦称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的法律本质是"出资人(股东 / 发起人)之间为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而就共同设立公司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只要本质上是出资人之间就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进行约定,名称谓何均属之。它横跨民法典合同规则与公司法出资制度:合同的一般条款、效力、违约回《民法典》[《民法典》§470①],而出资资格、出资方式、认缴实缴、出资责任等核心规则在《公司法》(非民法典) [《公司法》—待核:2023 修订后条号与规则需核对现行版本]。⚠️ 《公司法》2023-12-29 修订、2024-07-01 施行,大改出资制度(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催缴失权 / 股东失权、注册资本调整、出资加速到期等),条号重排——本 skill 凡涉具体《公司法》条号或实缴期限 / 失权规则,一律带 [《公司法》—待核],绝不沿用旧条号或"认缴无期限"旧结论。本 skill 在通用条款之上叠加出资特有审查。
先加载画像与立场
加载 practice-profile 技能(执业画像),确认本次代表己方出资人、其他股东、公司还是受让方——立场决定修改方向:己方出资人倾向保障出资意图在章程落实、争取治理 / 表决 / 利润分配特殊安排、控制己方出资义务边界;其他股东 / 公司倾向压实各方出资义务与配合义务、坐实出资不实 / 抽逃 / 催缴失权责任;各方均需明确认缴比例、设立失败的责任分担、保密与违约。
与通用条款 skill 的分工
出资合同的通用条款由 review 调用对应通用 skill 审查,本 skill 不重复其基线,只在其上叠加出资特有内容:
- 主体(出资人)→
clause-parties;出资标的 / 数量 → clause-subject-matter;权利义务 → clause-rights-obligations
- 非货币出资物的质量 / 状况、确定性基线 →
clause-quality
- 出资额 / 设立费用承担基线 →
clause-commercial
- 违约责任 →
clause-liability;程序条款(保密 / 效力 / 通知 / 附件 / 签署)→ clause-procedural;争议解决 → clause-dispute-resolution
与股权转让划界: 本 skill 审的是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取得原始股权(公司设立 / 增资侧);既有股东之间或对外转让已持有股权属股权转让,回该类型专项(如尚未生成则按通用条款 + 本要点提示)。
出资特有条款审查
1. 出资主体与股权比例
- 出资人均称"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公司除外);核查人数上限、各出资人出资资格(公职人员 / 律所等身份限制、金融等特定公司设立人特殊要求——不具资格未必致合同无效,但履行受阻、合同目的落空)
[《公司法》—待核]。
- 认缴数额与认缴出资比例(= 股权比例)须双明确——股东以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担责,比例不清直接致表决权、利润分配、设立失败分担生争议。
- ⚠️ 高风险:人数超 50、出资人无资格而拟设立特定性质公司、认缴比例缺失 → 设立障碍或股权关系不清(视情形 🟠 / 🟡)。
2. 出资方式(货币 / 非货币种类与可出资性)
- 可出资财产: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法》—待核:出资方式与可出资财产范围需核对 2023 修订版本];禁止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价出资 [行政法规 / 实务—待核:禁止出资财产清单随 2023《公司法》配套法规调整]。
- 审查重点:① 出资方式合法性(逐项核非货币财产可出资性);② 可操作性——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客观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后依法办理权属转移。
- ⚠️ 高风险:以劳务 / 信用 / 商誉 / 已设担保财产等出资、非货币财产不能依法转让 → 出资无效或出资不实(默认 🟠 / 🔴)。
3. 认缴、实缴与出资期限
- 须明确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记载于章程;出资时间既是公示法定要求,也涉出资人之间违约责任。需评估作价、办理产权转移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须充分考虑评估及过户办理时间。
- ⚠️ 法源时效命门 + 高风险:实缴期限须按现行《公司法》(2023 修订)"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等新规核对——绝不沿用旧法 / 国发〔2014〕7号"不再规定缴足期限""认缴无期限"旧结论
[《公司法》—待核:2023 修订后实缴期限 / 认缴规则需核对现行版本]。出资期限沿用"认缴无期限"、与现行五年实缴冲突、缺失实缴安排 → 触发催缴 / 失权或对债权人加速到期(默认 🟠)。
4. 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与权属转移登记
- 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待核]。
- 须约定评估机构 / 作价依据、权属转移(过户登记 / 交付)的时间、办理义务方与配合义务——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 不动产 / 股权等须办理相应转移登记方完成出资。
- ⚠️ 高风险:高估作价、未办权属转移登记 → 出资不实、差额补足责任,影响公司资本充实(默认 🟠 / 🔴)。
5. 出资不实 / 抽逃出资责任
- 须设置出资不实(未足额 / 高估作价 / 未办转移)、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责任——涉及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并叠加催缴失权 / 股东失权程序
[《公司法》—待核: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催缴失权、股东失权等 2023 修订后规则与条号需核对现行版本]。
- ⚠️ 高风险:出资不实 / 抽逃 / 虚假出资条款缺失或仅笼统约定 → 资本不实、债权人可追、失权风险(默认 🔴 / 🟠)。
6. 违约责任与股东失权
- 出资人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时间 / 方式 / 数额出资并履行设立协作配合义务;违约责任须全面(涵盖各种违约情形)+ 明确(责任方式及承担方式清楚)。
-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待核:旧法第二十八条,2023 修订后条号需核对并叠加催缴失权新程序];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性质为侵权)可在违约条款一并约定以求周延。
- ⚠️ 高风险:核心出资义务无对应违约责任、未衔接现行催缴 / 失权程序 → 违约无救济、资本充实无保障(默认 🟠)。
7. 与公司章程 / 治理的衔接
- 出资合同仅在出资人之间有效,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约束力——章程是出资合同的细化,出资合同是章程的原则与基础;治理结构(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组成与职权)应至少作原则性约定。表决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议事规则等原则上按出资比例、但《公司法》允许章程另行约定——出资人有特殊安排(含竞业禁止)须在出资合同先行约定,并约定各方据此制定章程,确保出资意图落实
[《公司法》—待核]。
- ⚠️ 高风险:出资合同与章程冲突、特殊治理安排只写在协议未落入章程 → 对公司 / 第三人不生效力、意图落空(视情形 🟠 / 🟡)。
特有风险点(务必盯)
- 法源跨界——出资资格 / 方式 / 认缴实缴 / 出资责任核心规则在**《公司法》**,绝不误标《民法典》§。
- 《公司法》2023 修订——认缴五年内实缴、催缴失权 / 股东失权、加速到期、条号重排;绝不沿用旧条号或"认缴无期限"旧结论。
- 认缴比例 = 股权比例——数额与比例须双明确,以认缴额为限担责。
- 出资方式可出资性——劳务 / 信用 / 姓名 / 商誉 / 特许经营权 / 已设担保财产禁止出资;非货币须可依法转让。
- 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 + 权属转移登记——高估、未过户即出资不实。
- 出资不实 / 抽逃 / 虚假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担责并涉失权,默认高风险。
- 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法律无明文,须约定承担主体(一般按认缴比例)与方式。
- 章程优先 / 衔接——特殊治理安排须落入章程,协议与章程冲突意图落空。
- 出资资格特殊限制——公职人员 / 律所 / 特定公司设立人,履行受阻、目的落空。
修改方式
按 review-methods 技能:认缴数额与比例、非货币评估作价与权属转移登记、出资不实 / 抽逃 / 催缴失权责任、设立失败责任分担、治理原则性约定与"据此制定章程"等缺失项补增;以禁止出资财产出资、出资期限沿用"认缴无期限"、笼统违约条款、协议与章程冲突等删改;《公司法》2023 修订实缴期限 / 失权规则、注册资本与禁止出资清单、出资资格特殊限制、设立失败法律无明文等提示核对现行版本。
输出
跑完后,与各通用条款 skill 的发现整合成一份出资合同审查报告(review 技能内 report-template.md 结构)。顶部复核者提示块注明代表己方出资人 / 其他股东 / 公司 / 受让方。出资特有发现按双轴定级:出资不实 / 抽逃 / 虚假出资、高估作价 / 未办权属转移、出资期限违反现行实缴规则 → 多为 🔴 / 🟠;认缴比例缺失、设立失败责任未约、治理安排未落入章程 → 视情形 🟠 / 🟡。
本 skill 不做什么
- 不重复出资人主体 / 出资标的 / 违约 / 争议解决 / 出资额的通用审查(由对应 skill 出)。
- 不审已持有股权的对外 / 对内转让(属股权转让专项);本 skill 只审向公司出资、取得原始股权侧。
- 不沿用旧《公司法》条号或"认缴无期限"旧结论,凡涉具体《公司法》规则一律带
[《公司法》—待核:2023 修订后条号与规则需核对现行版本];不就抽逃出资、催缴失权、设立失败责任、加速到期等本章未展开 / 已被修订的规则臆造,转为带标提示回**现行《公司法》(2023 修订)**及配套法规、司法解释核对。
- 不替委托人判断商业划算与否,也不承诺某出资安排一定被认可——给风险提示,结论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