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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申报标准判断 + 申报材料准备 + 申报程序 + 反垄断审查应对。 适用情形:企业合并/收购前评估是否须申报 / 事后补救申报 / 集中附条件批准。 核心:申报标准(全球+中国营业额双门槛) + 申报材料 + 审查程序 + 附条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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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申报标准判断 + 申报材料准备 + 申报程序 + 反垄断审查应对。 适用情形:企业合并/收购前评估是否须申报 / 事后补救申报 / 集中附条件批准。 核心:申报标准(全球+中国营业额双门槛) + 申报材料 + 审查程序 + 附条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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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SOC 职业分类
| name | merger-filing |
| description | 经营者集中申报——申报标准判断 + 申报材料准备 + 申报程序 + 反垄断审查应对。 适用情形:企业合并/收购前评估是否须申报 / 事后补救申报 / 集中附条件批准。 核心:申报标准(全球+中国营业额双门槛) + 申报材料 + 审查程序 + 附条件策略。 |
| argument-hint | [集中方+被集中方+集中类型+营业额+市场] |
| legal_frame | cn-mainland |
| last_reviewed | 2026-06 |
| version | 1.0.0 |
| risk_level | high |
| trigger_phrases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并购申报","集中审查"] |
首次使用时: 读取 ../CLAUDE.md 获取 § B1 工作流 + § B2 路由表 + § B4 罚款标准 + § A12 多法域并行 + § B5 跨境升级。
Step 1: 评估集中类型(股权/资产/合并/其他)
Step 2: 评估申报标准(全球 + 中国营业额双门槛)
Step 3: 评估是否达"控制权变更"
Step 4: 评估多法域并行(欧盟/美国/英国等)
Step 5: 准备申报材料
Step 6: 提交申报 + 跟踪审查
Step 7: 应对附条件 / 禁止决定
双门槛(同时满足才须申报):
| 指标 | 标准 |
|---|---|
| 全球营业额 | 任一集中方上一年度 >¥100亿 |
| 中国营业额 | 至少两个集中方上一年度 >¥4亿(在中国境内) |
特别情形(2018 国务院规定):
✅ 集中协议 + 控制权变更
✅ 即使未达营业额标准,若涉及:
- 同一行业市场份额合计 > 25%(可能引发关注)
- 重要行业(金融 / 能源 / 国防等)
- 跨国大型并购
→ 仍可能须申报或主动申报
控制权变更认定:
| 情形 | 控制权 |
|---|---|
| 取得 50%+ 股权 | ✅ 肯定 |
| 取得 < 50% 但实质控制 | ✅ 视情况 |
| 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 | ✅ 视情况 |
| 取得否决权(重大事项) | ✅ 视情况 |
| 单纯财务投资(无管理权) | ❌ 一般不构成 |
| 类型 | 情形 |
|---|---|
| 经营者合并 | 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为一个 |
| 经营者收购 | 一个经营者取得另一个经营者的控制权 |
| 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 |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 |
| 新设合营企业 | 实际构成共同控制 |
特别注意: 设立合营企业(JOA)若由两个或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构成"集中"。
事前申报(《反垄断法》第 25 条):
✅ 集中协议生效后,实施集中前
✅ 集中方共同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提交
事后申报补救(未事前申报):
| 情形 | 后果 |
|---|---|
| 已实施未申报 | 罚款 ¥50万-500万 + 责令恢复原状 |
| 申报后实施 | 申报期间不得实施 |
| 补救申报 | 集中后 120 日内,减轻处罚 |
必备材料:
1. 集中申报书
2. 集中协议
3. 集中方基本情况:
- 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 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股权结构
4. 集中对市场竞争影响的说明:
- 相关市场界定
- 集中前后市场份额
- 集中对市场结构影响
5. 集中方达申报标准的说明
6. 横向重叠 / 纵向关联的说明
7. 反垄断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济分析材料:
| 文档 | 重点 |
|---|---|
| 相关市场界定 | 商品市场 + 地域市场 |
| 市场份额数据 | 集中前 / 集中后 |
| 集中影响评估 | 限制竞争效果 + 效率提升 |
| 救济方案 | 拟采取的承诺 / 行为限制 |
初步审查(《反垄断法》第 25 条):
✅ 收到申报材料后 30 日内
✅ 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
✅ 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不予禁止",可实施
进一步审查:
| 阶段 | 期限 |
|---|---|
| 进一步审查 | 90 日 |
| 可延长 | 60 日(经营者书面同意) |
| 决定 | 禁止 / 附条件批准 / 不予禁止 |
总计审查时间: 30 + 90 + 60 = 180 日(法定最长)
| 决定 | 含义 |
|---|---|
| 不予禁止 | 不具有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可通过救济消除 |
| 附条件批准 | 接受承诺,批准集中 |
| 禁止 |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无法消除 |
结构性救济(强):
| 类型 | 适用 |
|---|---|
| 业务剥离 | 重大案件 |
| 资产剥离 | 重大案件 |
| 控股结构调整 | 复杂案件 |
行为救济(中):
| 类型 | 适用 |
|---|---|
| 维持现有市场开放 | 网络效应行业 |
| 不歧视承诺 | 平台经济 |
| 透明义务 | 数据相关 |
| 互操作性承诺 | 技术标准 |
混合救济(强 + 中):
| 类型 | 适用 |
|---|---|
| 结构性 + 行为 | 重大案件常用 |
多法域并行(高频):
| 法域 | 申报机关 | 阈值 |
|---|---|---|
| 中国 | 市场监管总局 | 全球 ¥100亿 + 中国 ¥4亿 |
| 欧盟 | 欧委会竞争总司 | 全球 €25亿 + 欧盟内 €1亿 |
| 美国 | DOJ / FTC | 一方 US$2亿+,其他 US$2亿+ |
| 英国 | CMA | 目标 UK 营业额 £70m+ |
| 日本 | JFTC | 一定规模 |
| 韩国 | KFTC | 全球 3,000亿韩元+等 |
实务考虑:
✅ 同一交易须多法域同时申报,顺序不影响
✅ 各法域审查相互独立
✅ 协调律师团队(中国 + 域外)
✅ 救济方案须兼容多法域要求
已被反垄断局发现/调查:
Step 1: 立即主动补救申报
Step 2: 准备说明材料(为何未事前申报)
Step 3: 配合调查
Step 4: 寻求减轻处罚
- 主动报告
- 配合调查
- 承诺整改
罚款风险(《反垄断法》2022 修订):
| 情形 | 罚款 |
|---|---|
| 集中未申报 | ¥50万-500万 |
| 集中后实施 | 罚款同上 + 责令恢复原状 |
| 阻碍调查 | 加重处罚 |
特别注意:
⚠️ 集中协议签订后,实施前必须申报
⚠️ 实施前(签字 + 实际控制权变更前)必须申报
⚠️ 股权过户 / 工商变更前必须申报
⚠️ 设立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也是"集中"
⚠️ 跨境集中须多法域同时申报
"实施"的认定:
| 行为 | 是否实施 |
|---|---|
| 股权过户 | ✅ |
| 工商变更登记 | ✅ |
| 董事会改组 | ✅ |
| 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 ✅ |
| 协议签订 | ❌ (仅是协议,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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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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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方:[XX 公司]
被集中方:[XX 公司]
集中类型:[合并/收购/合同/合营]
───────────────────────────────
1. 申报标准核查:
全球营业额:
集中方 1:¥X
集中方 2:¥Y
中国营业额:
集中方 1:¥X
集中方 2:¥Y
是否达双门槛:[是/否]
2. 控制权核查:
控制权变更:[是/否]
变更方式:[股权X%+其他]
3. 多法域申报:
中国:必填/不需
欧盟:必填/不需
美国:必填/不需
[其他:必填/不需]
4. 申报材料:
□ 申报书
□ 集中协议
□ 集中方基本情况
□ 市场影响说明
□ 救济方案(若有)
5. 集中影响:
相关市场:[XX]
集中后市场份额:[X%]
限制竞争风险:[高/中/低]
6. 救济方案建议:
□ 结构性救济
□ 行为救济
□ 混合救济
□ 不需要
───────────────────────────────
结论:[申报/不申报/补救申报]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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